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Sched.12/1963
(已廢除)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原文:
條約款項 | 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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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款 | 在第(2)項之中,「兩名當然成員」字句應刪去,而字句「三十三」應以字句「三十五」取代。 |
第36A款 | 在第(1)及(3)項之中,「在諸位統治者殿下的同意下」字句應刪去。 |
第38款 | 「馬來州屬」之後的字句應以「以及馬六甲和檳城兩位首席部長」字句取代。 |
第39款 | 字句「八」應以字句「十」取代。 |
第40款 | 第(1)項從「最高專員」到「議會議程」的字句以及第(2)項從「以及最高專員」到「議會議程」的字句應刪除。 |
第40A款 | 在第(1)項之中,從「以及能」到該項句尾的字句應刪除。
在第(2)項之中,「時時在聯邦有效」字句應以「緊接獨立日前在聯邦有效」字句取代。 |
第41款 | — |
第41A款第(2)及(3)項 | 在第(3)項之中,「無權在本條約第41B款之下登記者或」字句應刪除。 |
第41C款 | — |
第42款,除了第(3)項 | — |
第43款 | 在第(1)項之中,應刪去「當然成員或者」字句以及(a)、(b)及(c)目。
在第(5)項之中,從「一個馬來州屬的」至「任何海峽殖民地的」字句應以「或者一個州的首席部長」字句取代;從「上述其它成員」到句尾的字句應以「其它人員,可由州務大臣或首席部長提名」取代。 |
第43A款,除了第(3)項 | — |
第45A款 | — |
第46款 | — |
第51款 | 「馬來州屬諸位統治者殿下」字句及但書應刪除。 |
第53款 | — |
第54款,除了第(2)及(6)項 | 在第(1)項之中,應刪去「諸位統治者殿下的贊成或者」字句以及「最高專員」之後到句尾的所有字句。
在第(3)項之中,從「根據」到「州秘書」的字句以及「拒絕同意」之後的字句應刪除。 在第(5)項之中,應刪去「諸位統治者殿下」字句。 |
第56款 | 「陛下、王儲及繼承人,或者」字句應刪去。 |
第57款 | 「及諸位統治者殿下以徵求他們的同意」字句應以「以徵求他的同意」取代。 |
第58款 | — |
第59款 | — |
第60款 | — |
第61款,除了第(4)項 | 在第(1)項之中,應刪去「在諸位統治者殿下的同意下」字句。
在第(2)項之中,在字句「任何時間」之前應插入「在1959年1月1日以後」。 |
第61A款第(1)項 | — |
第62款 | — |
第64款 | — |
附件一的表格五 | — |
附件七 | — |
- 附件十二全文刪除。——1963年憲法(修正)法令(25/1963)第8節,1963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