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Arilang1234/Draft/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起訴意見書 (2010)字第102091號
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起訴意見書 (2010)字第102091號 ――――――――――――――――――――――――――――――――――――――― 犯罪嫌疑人吳玉仁,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身份證號:320422197110XXXXX,戶籍地:江蘇省常州市XXXXXXXXXXXXXXXXXXX,暫住地:北京市朝陽區卡布其諾小區。
違法犯罪經歷:2010年6月1日因涉嫌妨害公務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經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務罪批准逮捕,當日由我局依法執行逮捕,現羈押在朝陽區看守所。
經我局偵查終結,證實犯罪嫌疑人吳玉仁有下列犯罪事實: 2010年5月31日16時許,犯罪嫌疑人吳玉仁在本市朝陽區酒仙橋798藝術區內,因涉嫌故意毀損財物被治安傳喚至酒仙橋派出所接受詢問,後在民警詢問過程中,對民警謾罵、威脅,並將民警劉大為打傷,造成輕微傷,後被抓獲。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吳玉仁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涉嫌妨礙公務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特將本案移送審查,依法起訴。
此致 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局長:(陶晶之印)
北京市公安局 朝陽分局
2010年8月 日
(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公章)
附:1本案預審卷宗2卷 頁。
2.犯罪嫌疑人吳玉仁現羈押在 朝陽看守所。
辦案單位: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預審30室 閆學著 姜華東 聯繫電話:6548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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