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聯邦政府用國庫資金支付國家費用。國庫資金包括進出口稅收、出售和出租固有土地的收入、郵政收入、由國會向居民公正和按比例徵收的其它捐稅收入,以及應國家急需或國家事業需要,由國會批准發行的公債和借貸業務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