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老字号”认定保护办法
“周村老字号”认定保护办法 制定机关:周村区人民政府网站 |
一、名称
编辑周村老字号
二、定义
编辑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周村地方文化特征,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企业和品牌。
三、认定范围
编辑在周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并持续经营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等其它经济单位。
四、认定条件
编辑1、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生产企业和服务性企业。
2、品牌创立于1978年(含)以前,持续经营,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现有企业与1978年之前经营品牌有历史沿革联系的。
3、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4、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5、具有地方特色和鲜明的周村商业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6、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7、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
五、认定机构
编辑1、建立“周村老字号保护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发展委员会),全面负负“周村老字号”的认定和相关工作。
2、周村老字号保护与发展委员会下设周村区老字号保护中心、专家委员会。老字号保护中心负责保护与发展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保护中心)。专家委员会由相关单位并邀请有关专家及社会知名人士组成。主要负责“周村老字号”的评审,并参与相关工作的论证。
六、认定程序
编辑具备“周村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单位,向老字号保护中心申报,并由老字号保护中心审核后报保护与发展委员会认定。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报保护中心。
2、资料提交:保护中心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
3、调查鉴别:保护中心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保护与发展委员会。
4、认定评审:保护与发展委员会对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
5、公示:在《今日周村》公示拟认定为“周村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名单,公示时间15天,公示期内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向保护与发展委员会提出异议。
6、做出决定:拟认定为“周村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保护发展委员会做出决定,认定为“周村老字号”。
7、复核: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保护与发展委员会提出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天内做出。
8、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均由保护与发展委员会存档保留,并负责管理。
9、核发证书:对通过认定的“周村老字号”,由周村区人民政府授予“周村老字号”称号,颁发牌匾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10、认定时间:自2008年6月开始启动, 2008年首批认定30家。
七、认定原则
编辑周村老字号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倡导、单位自愿、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八、动态管理
编辑1、牌匾悬挂地点应与单位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地址一致。如需在其它地点悬挂,可向保护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批准的用途、数量和适用范围,复制牌匾悬挂。“周村老字号”牌匾的制作必须按照指定的样式和工艺统一制作。
2、经认定的“周村老字号”持有人可在相应产品、技艺、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中规范使用“周村老字号”的标识。
3、“周村老字号”持有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收集、保存代表单位历史传承的实物、资料;
(二)为独特技艺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积极开展展示宣传活动;
(四)向主管部门报告单位经营情况,并接受监督;
(五)每年3月15日前向老字号保护中心报告上一年度企业经营情况。
4、“周村老字号”所在单位须于每年3月15日前向老字号保护中心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由老字号保护中心审核备案。
5、“周村老字号”持有人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以不正当方式骗取“周村老字号”称号等情形之一的,由老字号保护中心报请区政府同意取消其“周村老字号”的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6、“周村老字号”持有人发生如下变更时,须报保护中心审核并备案。
(一)单位名称变更;
(二)经营地址变更;
(三)单位股权变更;
(四)注册商标及商标商号变更。
九、保护措施
编辑1、“周村老字号”持有人享受符合各级规定条件的有关扶持老字号的优惠政策。
2、鼓励、支持利用节日活动、展览、培训、教育、媒体宣传等手段宣传“周村老字号”品牌和技艺,促进其传承和社会共享。
3、利用“周村老字号”为基础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形式和文化内涵,防止歪曲与滥用。
4、侵犯“周村老字号”名称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者实施针对“周村老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发生涉及“周村老字号”域名争议的,由保护中心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周村老字号”予以保护。
5、对在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侵犯“周村老字号”专利、商标、版权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予以处理。
6、“周村老字号”持有人应积极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建设,加大知识产权投入,加盟品牌管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周村老字号”形象。
7、“周村老字号”如需要转让、质押、作价出资等,可由具有相应资料的评估机构进行公证评估,在规定时间内报保护中心备案。
因企业组织结构变动,导致“周村老字号”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向保护中心备案。
8、对在“周村老字号”保护和促进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为和个人,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9、参与“周村老字号”认定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有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义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
10、“周村老字号”认定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收取费用或者开展营利性活动。
11、本办法由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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