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

“四川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

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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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老字号

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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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三、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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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四川省行政区划内的有关企业或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四川老字号认定。

四、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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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商标已获得注册)。

2、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

3、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4、有传承四川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5、具有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四川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6、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7、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认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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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省商务厅牵头成立“四川老字号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认定机构由省商务厅等省级有关部门、相关协会和专家组成,全面负责“四川老字号”的认定和相关工作。

2、四川老字号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商业改革发展处,负责认定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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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四川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市(州)商务局申报,并由市(州)商务局审核后上报认定委员会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初审、认定评审、公示、认定、复核、核发证书等。具体步骤:

1、申请:有关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交有关资料,报所在地市(州)商务局。

2、初审:所在地市(州)商务局对提交申请的单位资格和提交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和条件的,报四川老字号认定委员会。

3、认定评审:认定委员会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审意见,拟定“四川老字号”企业名单。

4、公示:在有关媒体上公示拟认定为“四川老字号”的单位和品牌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认定委员会提出异议。

5、认定:拟认定为“四川老字号”的单位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认定委员会做出决定,认定为“四川老字号”。

6、复核: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认定委员会提出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天内做出。

7、核发证书:四川省商务厅对通过认定的“四川老字号”颁发牌匾和证书。

七、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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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八、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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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认定的“四川老字号”所在单位须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当地市(州)商务局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由当地市(州)商务局汇总后报省商务厅审核备案。

2、“四川老字号”所在单位出现严重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或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经省商务厅核定后责令其整改。6个月内未见明显效果的,省商务厅可以暂停或取消相应的“四川老字号”称号,并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