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15件规章宣布自然失效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15件规章宣布自然失效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15件规章宣布自然失效的决定》,已经2001年1月2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徐匡迪
二〇〇一年一月九日

(摘自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15件规章宣布自然失效:

  1、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

  2、上海市促进机电产品更新发展管理的试行办法(1980年8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3、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1986年10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4、上海市闵行、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优惠规定(1987年3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5、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1990年9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6、上海市解决居住困难户住房暂行办法(1991年4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7、上海市外资内销平价住宅出售管理办法(1995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8、上海市外资内销平价住宅开发收购管理办法(1995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9、上海市公用给水站暂行办法(1964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10、上海市防汛墙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1989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1、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职工专修科试行办法(1983年6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2、上海市高校科技产业暂行规定(1992年5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3、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1990年3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4、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规定的处理办法(试行)(1990年3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5、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礼品上交处理办法(1990年3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1-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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