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规定
上海市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规定 2021年7月16日 发布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有效期:2021年9月1日—2026年9月1日(不含本日)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保障地方铁路安全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作业项目的安全技术论证、现场安全监督、备案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门职责)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开展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保护区划定)
铁路线路两侧依法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十米,其他铁路为八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十二米,其他铁路为十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十五米,其他铁路为十二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二十米,其他铁路为十五米。
铁路线路位于地下的,从地下车站、隧道外边线外侧起向外的五十米区域,纳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市交通委或者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程序划定。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市交通委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铁路的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划定并公告。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标明安全保护区界限、范围等内容。
第五条(作业要求)
作业单位在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应当征得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的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将作业方案报市交通委备案,并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相关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二)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打桩、基坑施工、地下顶进、架设、吊装、钻探、地基加固、堆放物品、悬挂物品。
第六条(安全技术论证受理)
地方铁路工程正在建设的,作业单位在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作业,应当向铁路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围绕作业活动对铁路安全的影响进行安全技术论证。
地方铁路已经投入运营的,作业单位在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作业,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提供相关资料,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围绕作业活动对铁路安全的影响进行安全技术论证。
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网站或者办公场所公布受理渠道、办理程序、相关条件和办结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安全技术论证期限和要求)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复杂程度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安全技术论证意见。
需调整设计方案的项目,调整期间论证中止,待方案修改好后重新计算。涉及结合铁路项目建设或者结合铁路运营车站结构、附属结构改造的项目方案需要进行协调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论证期限内。
工程技术复杂、交叉节点较多的项目,可分阶段进行安全技术论证。
第八条(备案和评估)
作业单位应当将作业方案报市交通委备案,备案时提供安全技术论证意见,市交通委出具已备案的相关文书。
作业方案存在较大风险等情况的,市交通委可以组织有关部门、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对其进行技术评估。市交通委应当自收到作业方案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并将技术评估意见反馈作业单位和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
第九条(签订安全协议)
作业单位在作业项目开工前,应当与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签订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作业安全协议,协议中包含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相关内容,并按照作业方案进行施工。
作业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危及铁路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同时向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报告,并按照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根据新情况提出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条(现场安全监督和巡查)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作业项目现场安全监督方案,对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铁路结构设施进行保护,并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所管辖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日常巡查工作。地方铁路工程正在建设的,由铁路建设单位负责;地方铁路已经投入运营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在现场安全监督过程中发现作业项目出现危及铁路安全的情况,应当通知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向市交通委报告。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在现场安全监督和日常巡查中,发现有未经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在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应当通知其立即停止作业,并向市交通委报告。
第十一条(出具现场安全监督报告)
作业项目竣工后,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作业单位出具作业项目现场安全监督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建立档案)
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有关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作业项目的资料档案。
第十三条(责任移交)
地方铁路移交运营时,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移交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相关资料。
作业项目建设中尚未完工,地方铁路移交运营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资料和现场安全监督工作移交给相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并将移交情况告知市交通委。
双方在移交过程中发生分歧时,市交通委应当进行协调。在未办妥移交手续前,相关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原作业项目的现场安全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对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行为,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路》《上海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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