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减职工和减少城镇人口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减职工和减少城镇人口的决定
1962年5月27日

在当前国民经济调整工作中,精减职工和减少城镇人口去加强农业战线是一个最基本的环节。全国现有的职工人数和城镇人口,不仅在今天是过多的,对国家的财政经济有着极为不利的影响,就是按照今后几年内恢复和发展农业、工业生产可能达到的程度来衡量,职工人数还超过实际需要很多,城镇人口也大大超过了农业提供商品粮食和其他产品的负担能力。所以,为了保证国民经济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继续加强农业战线,争取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必须坚决缩短工业战线,调整商业体制,缩小文教规模,精简行政机构,进一步地精减职工和减少城镇人口。为此,现作如下决定:

一、全国职工人数应当在一九六一年年末的四千一百七十万人的基础上,再减少一千零五十六万人至一千零七十二万人。分部门的指标为:工业减少五百万人;基本建设减少二百三十万人;交通运输邮电减少四十万人;农林减少五十万人;财贸减少八十万人;文教卫生减少六十万人;城市公用事业减少二万人;国家机关和党派团体减少九十四万人至一百一十万人。

全国城镇人口应当在一九六一年年末一亿二千多万人的基础上,再减少二千万人(包括从城镇减到农村去的职工在内),同时相应地减少吃商品粮的人口。

二、上述减少城镇人口任务,应当在今、明两年内基本上完成,后年上半年扫尾。精减职工的任务力争在今年内或者明年上半年大部完成,明年下半年全部完成。城镇其他人口今年减一部分,明年再减一部分,后年上半年扫尾。应当先抓紧精减职工,尤其是要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农林部门先行;同时要劝说原从农村来的职工家属和其他容易下乡的人下乡。财贸队伍的精减,主要地应与调整商业体制的工作结合进行。文教队伍的精减,主要地应当放在今年暑假期内进行,今年寒假或者明年暑假扫尾。国家机关的裁并精减,可以稍后于其他部门,先制定方案,今年第三季度或者第四季度行动,但是应当在最近先下放一批干部,加强农村和厂矿基层工作;同时,对于来自农村的勤杂服务人员,及其他目前就能到农村去的人员,应当尽先动员他们下乡。

三、各地区、各部门都应当把今春所订的减人计划,作为第一步计划,抓紧时间积极减人,争取在上半年完成。与此同时,根据前述的全国减人任务和时间、步骤的要求,拟订下一步的减人计划,与第一步计划衔接起来进行或者合在一起进行。各省、市、自治区进一步的减人计划,应当于六月底以前经中央局审查平衡后,报告中央精简小组审查平衡。中央各部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进一步减人计划,也应当在六月中以前报告中央精简小组,同时抄送有关的中央局和省、市、自治区,由省、市、自治区作必要的平衡调整后纳入地方计划。有些地区和部门,如果认为将今年第一步计划和下一步计划合在一起提出,更便于各地区、各行业的调整工作的进行,那么,也可以照此布置上报。有些地区和部门,如果能够一次完成全部精减任务的,就争取一次完成。完成后,即不另增加任务,可以集中精力进行调整、组织生产。

四、精减职工的工作,必须与国民经济各部门的调整和企业、事业、机关机构的裁并结合起来进行。

(一)工业方面:

农村社办工业企业有一百二十六万多人,摊子多,人数多,产值低,劳动生产率低,原材料浪费大,消耗商品粮不少,一般地应当停办,人员回到生产队。其中一部分可以根据当地条件,在生产队中或者仍在公社和大队中,从事季节性的手工业和加工工业,或者回到生产队中从事个体手工业和家庭副业。个别条件较好、确有必要保留的工业企业,整顿后成为独立核算单位,或者改为手工业合作社,归公社管理。今后,在调整阶段,农村人民公社一般地不办工业企业。

城市公社工业企业有一百五十四万人,同样有农村公社工业企业的那些弊病,基本上应当停办。少数确实比较好的,就是消耗原料、材料、燃料少,成本低,品种合乎需要,产品质量好,劳动生产率高的,可以转为手工业合作社或者地方工业,逐步改归当地手工业和工业管理部门直接领导;其余的转为个体经营或者家庭副业。

城市手工业企业现有三百六十五万人(其中,属于全民所有制的有八十一万人,包括在各级管理的工业企业的职工数目之内),也要加以清理,并且要防止因为一般停办公社工业企业而在手工业方面过多地增加人员。今后,手工业企业应当专门从事手工业生产,机械化生产的划归地方工业;凡是现代工业企业能够承担的任务,都不要由手工业企业承担;凡是适宜个体生产的,都应当退回到个体手工业或者家庭副业。

以上城乡社办工业企业和城市属于集体所有制的手工业企业所应精减的人数,都不包括在前述全国精减职工一干零五十六万人至一千零七十二万人的计划数内。

县办工业企业有三百二十万人,要迅速进行清理,大关一批企业,至少应当关掉三分之二。少数条件好的、必须保留的,也要大加精减。减下来的人员,应当及时动员下乡。

省辖市和专区属的工业企业有四百八十六万人,也必须关一批企业,大减一批职工。应当一面进行企业排队,一面尽速将能够减到农村的职工减到农村去。保留下来的企业精减后如果有缺额,另行调剂解决。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直属的工业企业约八百万人,按行业统一排队调整,该关闭、合并、缩小、改变任务的坚决关闭、合并、缩小和改变任务;必须保留的严格定员,彻底精减。把能去农村的职工都一律先减到农村去,精减后的缺额另行调剂解决。只有这样,才能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贯彻执行《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搞好生产。

(二)基本建设方面:由于今年基本建设投资已经进一步削减,而今后两三年内的投资也不可能增多,因而可以更多地精减职工。地方的基本建设队伍,绝大部分可以取消。中央各部所属的基本建设队伍也要进行精减,保留骨干,并且在哪个省的即先由哪个省管理,待精减就绪后,再按工作需要统一调度。

(三)交通运输方面:铁路按照运输任务严格定员,精减多余人员。公路系统主要是按照车辆完好率定员,不能修复的汽车应当报废,把多余的职工减下来。铁路和航运方面的减人,还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技术条件,实行全国首先是大区的范围内统一调剂。

(四)农林方面:首先应当把近年来由公社、生产队集体转入国营农场的人员,统都转回到公社、生产队去;农场招用的农业工人也要精减一批,回到本乡本队去,以便安置从其他方面精减下来的职工。

(五)财贸方面:把能回农村的职工精减回乡一批;商业、服务业方面转为集体经营或个体经营一批;老弱残和不适宜做财贸工作的人员清理一批。同时,要从军队复员军官和大、专学校毕业生肄业生中,以及其他部门职工中,调用一部分条件好的,去加强财贸队伍。

(六)文教方面:教育事业的调整精减计划另有规定。农村和城镇中国家办的中、小学可以转一批为社办公助或者民办公助。文化、卫生单位可以多采取转为集体经营和个人开业的办法进行精减。

(七)各级行政机关方面:除了精简编制和减少大批人员而外,应当由上级领导机关挑选一批得力干部下放,加强基层。首先中央机关要带头,派一批部长、副部长、司局长级的干部下去。各省、市、自治区也应当及早派一批干部下去。下放加强基层工作的干部必须:信任和尊重基层干部,不能同基层干部闹不团结;帮助基层干部做好工作,而不是代替基层干部的工作;对基层干部应当抱虚心学习的态度。

五、减人的对象必须适当。应当减、能够减的要坚决地减下去。应当保留和不宜减的,要注意保留。减人的具体界线应当是:

(一)职工方面:

一九五八年以来来自农村的职工,除了少数行业必须保留的一部分(如矿山井下工人、石油采掘工人、有色金属工人、部分林业工人等)而外,一般地应当精减回乡。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来自农村的职工,凡是能够回乡的,也应动员回乡。各单位来自农村的勤杂人员,能够回乡的,统要动员回乡。

原来就生长在城里的职工,有条件并且自愿下乡落户的,可以下乡落户;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家庭生活有依靠的,可以精减回家从事家庭副业和家务劳动。

精减下来的老、弱、残职工,应当采取退休、退职、救济、列为编外人员等办法妥善安置。

工龄长的老职工,必须保留的技术工人中具有特殊技能的骨干、技术人员,归侨职工和其他政治上需要照顾的人员,要注意保留,不要精减。厂矿中资方人员的处理,按照原有的规定办理。

各单位多余的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都应当精减。今后,凡是适宜于用临时工和季节工的工作,都应当按照规定的手续使用临时工、季节工,不得因临时需要和季节性需要而增多长期工的定员。

(二)城镇其他人口方面:

到农村去的职工家属,原则上要与职工一起下乡,其妻或夫是生长在城里的,也应当动员下乡。县和县以下单位的在职职工,家在本地(本县和邻县)农村的,一律不带家属,已来的家属应当动员回乡。专(市)以上单位在职职工的家属,凡是一九五八年以来进城的,应当尽量动员回乡。此外,在职职工的非直系亲属,来自农村的,一律动员回乡;来自农村的直系亲属有劳动能力的,也要动员回乡。在职的煤矿井下工人的直系亲属,可以不动员回乡。不带家属的职工,都实行探亲假制度。从现在起,不准任何职工家属(包括军官和干部家属)搬进城来。

城市中来自农村的中学生,现在为数已经不多,并且都是二、三年级学生,今明两年就都可以毕业处理,所以,除了那些本人申请自愿回乡的以外,都不再动员回乡。县城和集镇中来自农村的学生,凡是能够自带口粮的,应当动员他们自带口粮。城市中一般不能升学或就业的青年,有条件的可以下乡或者安置到农场去劳动。其中,不能下乡的,可以组织自学。城市青年合乎应征条件的,可以动员参军。

城市公社企业、事业单位中来自农村而现在能够回乡的人员,都应当动员回乡。

城镇居民,农村有亲朋帮助而又愿意到农村落户的,可以下乡。来自农村的保姆,除了无家可归的以外,应当动员回乡。必须雇管保姆的家庭和托儿所,可以雇请精减下来的城里人充当。农村来的黑人黑户,应当动员他们回乡。在城市工厂劳动的劳改犯,能够调到农场或农村去参加生产的,都应当调到农村去。

六、必须做好安置工作。由于减人的任务大,又因为今后精减的对象不仅有来自农村的新工人,而且还有较老的职工,家居城镇的职工以及各方面的干部,安置中的问题较多,所以必须更加重视。党政领导机关,对被减人员一定要负责到底,采取多种多样的办法予以安置,务使各得其所。要严格防止发生草率从事、推出不管的错误做法。安置中的方向,最主要的最大量的是到农村去:首先是回到本乡本队;本乡是灾区或者因回乡人员过多而无法安置的,可以安置到其他生产队;原来生长在城里的职工,但有条件并且自愿下乡落户的,可以有组织地安置到条件较好的生产队中去,或者农村中有亲朋帮助的,可以安置到亲朋所在的生产队去,还可以由干部带头率领一批职工到缺乏劳动力的公社(地多人少地方、需要劳动力的市郊蔬菜区等)去安家落户;现有的国营和企业、事业、机关自办的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可以安置一批;在条件好、投资少、收效快的地方,还可以新建一些农场、林场、收场、渔场,安置精减下来的职工和城市不能升学或就业的青年。除了安置到农村以外,其他退休,退职,转为集体经营或个体经营,调剂顶替、补充缺额、列为编外、另行解决,等等办法,都要根据不同对象,适当采用。有关上述安置中的具体办法和待遇问题,将由国务院发布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以便施行。

对于一切精减下来的职工,都要采取各种补助和帮助的办法,妥善安置,务使他们能够逐步习惯于新的生活。对于中央、省、市、自治区和省辖市、专区直属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精减下来的职工,在没有安置好以前,在一定时期内,应当发给他们一定比例的工资,供应必需的口粮,以维持其生活。县和县以下的单位精减下来的职工,不实行这种办法,应当在精减后就采用发给生产补助费或退职补助费并带一定数量粮票的办法,以便及时使他们下乡参加生产或对他们作其他处理。集体所有制单位精减下来的人员,不实行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的各项精减待遇标准,其必要的补助费由原单位酌情自理。

经过精减,有些职工家庭的就业人数和收入要减少,困难户会增多,因此,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各单位,都必须重视和做好对困难户的救济工作。这项救济工作,属于在职职工的,由各级工会负责;属于被精减的职工的,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

七、必须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以利在这个基础上顺利地完成减人任务。城乡要一起动员,根据中共中央所发的两个宣传要点,向广大职工、干部和他们的家属,向农村人民公社社员和干部,普遍地讲明当前国家财政经济方面的形势和克服困难的办法,讲明精减职工和减少城镇人口去加强农业战线的必要性,讲明在当前情况下每个职工应有的责任和对精减应持的正确态度,号召他们热烈地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自觉地愉快地下乡生产;讲明农村生产队中安置下乡职工和城镇人口的重大意义,号召公社社员对回乡下乡人员都能够热情欢迎和帮助,以利于发展农业生产和加强工农联盟。

八、必须加强对精减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人民委员会和各部门的领导机关,都应当把精减工作作为今、明两年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切实加强领导,派负责干部下去,领导和帮助下面进行各行业排队、裁并机构和减少职工和城镇人口的工作,上下一致行动。减人的日常工作应当集中在各级精简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级精简小组及其办公室既是党委的指导机构,又是政府的工作机构,应当从各部门抽调得力干部充实加强,迅速有效地直接处理减人中发生的各种具体问题;某些问题必须转由其他机关处理的,由精简小组或办公室责成他们及时办理。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对于精减工作,既要决心大,行动快,又要步子稳,工作细,安置好,避免出大乱子。特别是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等大城市和一些重要口岸、边境城镇,影响大,更要注意。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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