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合作社社员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收入在社员总收入中应占比例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合作社社员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收入在社员总收入中应占比例的意见 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一日成都会议通过,同年四月八日政治局会议批准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 1958年3月21日 (在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一日成都会议上) |
(一)合作社留给社员以一定比例的自留地,鼓励社员发展喂猪和其他家庭副业,适当照顾社员个人利益,这一政策是正确的,并已收到了显著的成效。但是有些地方自留地留得过多,家庭副业收入在社员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过大,这种情况对于合作社的巩固发生了不利的影响,应当采取适当的步骤予以调整。
(二)自留地和家庭副业收入在社员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为宜。
(三)考虑到目前全国农业合作社在苦战三年的口号下,对于合作社收入的分配将要或已经增加积累的比重,减少给社员消费的比重,合作社的劳动力绝大部分也已投入合作社的基本建设和农业生产,社员的个人收入已经受了限制,因此,社员自留地面积和家庭副业收入比例一般应该留到以后去调整,在苦战三年期间一般不要有所变动。
(四)某些个别地方如果这一方面的现状很不合理,对于合作社的巩固很有妨害,认为必须在目前就加以改善,可以由省、市、自治区党委规定妥善办法,进行适当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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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据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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