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档案材料问题的补充规定
中共中央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档案材料问题的补充规定 中发〔66〕553号 1966年11月16日 |
十月五日中央批转的军委、总政关于军队院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紧急指示,对于贯彻执行毛主席的正确路线推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起了重大作用。
根据最近各地的情况,中央认为,对于文化革命中各学校、各单位编写的整群众的档案材料,都应该宣布无效,全部清出,一律当众焚毁。这样做,是为了更好地、集中地进行两条路线的斗争,抓住大是大非,从思想上政治上彻底批判资产阶级的反动路线,促进广大群众的革命团结,防止在枝节问题上纠缠不休,互相对立。
中央对处理文化大革命中档案材料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责成原工作组、学校党委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必须将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以后的各种整学生、整群众的材料,包括整理过的或者没有整理的材料,除在这一文件宣布以前,确实已经焚毁的外,全部集中,不许隐瞒,不许转移,不许复制,不许私自处理。否则,就将加深错误,并将受到党的严厉处分。
(二)除个人被迫写出的检讨材料全部交还本人处理外,其他所有的材料,集中清点之后,在上级领导机关和本校学生代表的监督之下,当众焚毁。
(三)以上规定,完全适用于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等组织,也完全适用于进行文化大革命的军事机关和院校。所有这些单位,对于在文化革命运动中,因为给领导上或工作组提意见而被打成“反革命”、“反党分子”、“右派分子”和“假左派、真右派”等的革命群众,都应宣布一律无效,予以平反,当众恢复名誉,并按以上规定处理材料问题。
(四)在处理材料问题的过程中,各方发生争执的时候,应该严格遵守十六条的精神,根据上述规定,采取共同协商的方法解决,只许文斗,不许武斗。
在文化革命运动中,对待犯错误的领导干部,一般应该遵循毛主席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针,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为了让他们改正错误,继续工作,不要连续地在长时间内去斗,不要勉强留下他们,也不要限制他们的行动自由。犯错误的领导干部应该主动地、认真地、虚心地向群众进行检讨,不要同群众形成对立的状态。
这一文件,应立即在各学校、各单位群众中宣读。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 ↑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据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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