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转发北京市公安局军事管制委员会三月十八日布告
中共中央转发北京市公安局军事管制委员会三月十八日布告 中发〔67〕101号 北京市公安局军事管制委员会 1967年3月18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 |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各大军区、省军区党委,各地革命委员会:
现将北京市公安局军事管制委员会三月十八日的布告转发你们参考。各大、中城市如有类似情况,可以参照办理。
附
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教导我们:对于反动派,必须“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如要乱说乱动,立即取缔,予以制裁。”
首都广大红卫兵和革命群众,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把一批坚持反动立场的地、富、反、坏、右分子和社会渣滓遣送回农村监督劳动。这对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具有重大意义。近几个月来,有些被遣送走的地、富、反、坏、右分子私自返回北京,有的妄图翻案,无理取闹,进行破坏活动,扰乱社会秩序。
为了加强对敌人的专政,维护首都的革命秩序,根据广大革命群众的要求,特颁发《关于在文化大革命中被遣送后返京人员的处理办法》,希一律遵照执行。
一、凡被遣送的下列人员,原则上一律不准返回北京,已经回来的应立即返回原遣送地,接受革命群众监督改造:
(一)坚持反动立场的地、富、反、坏、右分子(包括摘了帽子后表现不好的);
(二)查有实据漏划的地、富、反、坏、右分子;
(三)表现不好的敌伪军(连长以上)、政(保长以上)、警(警长以上)、宪(宪兵)、特(特务)分子;
(四)表现不好的反动会道门中的中小道首和职业办道人员;
(五)表现不好的反动党团骨干分子;
(六)坚持反动立场的资本家、房产主;
(七)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和解除管制后表现不好的分子;
(八)贪污盗窃分子,投机倒把分子;
(九)被杀、被关、被管制、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坚持反动立场的家属;
(十)有流氓、盗窃犯罪行为,屡教不改的分子。
原来依靠上述十种人生活的家属子女,已回北京的,一般也应动员他们返回原遣送地。少数确有正当理由,在京又有亲属抚养的,也可以不回原遣送地。已在迁入地安家落户的,就不要再回北京。
二、被遣送后返京的人员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在本市给予安置:
(一)不属于第一条中所列十种人的人员,已经返京的,应予落户。原来在机关、厂矿、企业、学校内部的,由原单位妥善安置;
(二)十种人中,被遣送去沿海、沿边地区和国防要地,已经返京的,可予落户;
上述两类人,已在迁入地安家落户的,就不要再返回北京;
(三)十种人中,年老病残,不能单独生活,原籍无依靠,北京又有人赡养的,以及个别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予落户。
三、那些人可以在本市安置,应由原单位的或街道的革命群众组织提出意见,经有关行政领导和公安机关审查批准。
四、应该返回遣送地的人员,必须立即离京;违者由革命群众组织和公安机关强制遣送。
无理取闹和有破坏活动的,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五、凡遣送到本市各县的,当地基层干部和革命群众应当顾全大局,做好遣送回乡人员的安置工作,不要让他们返回市区。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 ↑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据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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