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05号
2006年12月2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6号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年/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105 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吴爱英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6年)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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