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第斯共同体关于建立政治磋商与合作机制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第斯共同体关于建立政治磋商与合作机制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第斯共同体
2000年3月30日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
安第斯共同体
关于建立政治磋商与
合作机制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一方,安第斯共同体成员国玻利维亚共和国、哥伦比亚共和国、厄瓜多尔共和国、秘鲁共和国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为另一方(以下简称“双方”);

重申尊重国际法准则,坚持联合国宪章的原则;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安第斯共同体国家之间传统友好关系的重要性;

承认深化和丰富双方合作关系的裨益;

坚信推动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尤其是政治磋商、经贸、科技和文化交流方面双边合作的重要性。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决定,正式建立政治磋商与合作机制,以便深化、加强和丰富双方间的友好、谅解、合作、贸易、投资及文化关系。

第二条

双方的政治磋商与合作机制主要目的如下:

一、就国际和地区形势、双边关系以及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加强磋商;

二、加强在国际多边领域,特别是在涉及双方共同利益问题上的对话与合作;

三、促进贸易、企业和技术交流与合作关系;

四、为进入各自市场提供便利;

五、为安第斯共同体融入太平洋盆地提供便利;

六、推动文化交流。

第三条

为达到上述目的,双方应努力推动以下活动:

一、定期检查双方间的关系及双方感兴趣的事务;

二、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相互支持与合作,在适当时机及时通畅地就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磋商;

三、互相支持组织和/或参加会议、研讨会、工商考察团、综合性、行业性和转包博览会及开发考察团等;

四、为促进双方企业间交流与合作,举办企业家洽谈会或论坛提供便利和支持;

五、促进双方贸易、投资、市场信息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交流;

六、推动双方各专门领域的人员交流,包括派遣专家、科技人员和进行专门研究;

七、为增进双方文化和艺术交流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

以上各项活动需在双方有关主管部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

双方的政治磋商与合作机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安第斯共同体外长理事会进行协调,应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副外长级会议。会议将在中国和安第斯共同体成员国轮流举行,其日期和工作日程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在双方都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在适当时机举行更高级别会议或召开其它级别官员的会议。

第五条

按照本协议进行的交流,原则上各方将自行负担国际旅费及在东道国的交通和住宿费用。

第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无限期有效。

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决定终止本协议的一方需提前六个月将此项决定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


本协议于二〇〇〇年三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交部长

唐 家 璇
(签字)
秘鲁共和国外交部长、
安第斯共同体外交部长
理事会主席
费尔南德斯·德特拉塞格涅斯
(签字)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签署的条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公有领域
若对方签约国家国内法规定在该国家境内享有官方作品著作权,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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