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
1975年7月1日于北京市
197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周恩来与泰王国总理克立·巴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签署,当日生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为了恢复和进一步加强两国人民传统的亲密友好关系,并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共同愿望,决定于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

二、两国政府重申,只有一个国家的人民才有权选择他们自己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而不应受到外来干涉。两国政府并深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不同不应妨碍按照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发展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和平友好关系。

三、两国政府同意依照上述原则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四、两国政府一致认为,一切外国侵略和颠覆以及任何国家控制别国或干涉别国内政的一切企图都是不许可的,都应受到谴责。

五、两国政府反对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在世界上任何地区建立霸权和势力范围的图谋。

六、泰王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承认中国政府关于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并决定在本公报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从台湾撤走一切官方代表机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泰王国政府并同意尊重泰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注意到,几个世纪以来侨居在泰国的中国人能遵循泰国的法律和泰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同泰国人民和谐友好相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他们不承认双重国籍。双方政府认为任何中国籍或中国血统的人在取得泰国国籍后都自动失去了中国国籍。对自愿选择保留中国国籍的在泰国的中国侨民,中国政府按照其一贯政策要求他们遵守泰王国法律,尊重泰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并与泰国人民友好相处。他们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将得到中国政府的保护,并将受到泰王国政府的尊重。

九、两国政府同意奉行发展彼此间的贸易、经济和文化关系的政策。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同意按实际可能尽快互相委派大使,并根据国际惯例在互惠的基础上在各自首都为对方大使馆的建立和履行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签字)

泰王国
总理
蒙拉差翁·克立·巴莫
(签字)

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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