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毗邻地区合作规划纲要(2015-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

关于两国毗邻地区合作规划纲要(2015-2020年)
2015年9月2日

2015年9月2日于北京签署。
2015年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毗邻地区合作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印发。[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吉尔吉斯共和国(以下称双方)政府为加强双方毗邻地区合作达成以下共识:

自1992年建交以来,双方经济合作迈上新台阶,人文交流日趋活跃,科技创新合作逐步扩大。

根据2012年6月5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联合宣言》和2014年5月1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进一步深化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为促进两国毗邻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加强丝绸之路经济带框架下的各方面务实合作,双方共同制订本规划纲要。

毗邻地区范围包括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吉尔吉斯共和国阿克苏地区和杰季-奥古兹斯基地区(伊塞克湖州)、阿特巴希地区(纳伦州)、阿莱地区和卡拉库尔地区(奥什州)。

一、规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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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充分利用毗邻地区的比较优势,拓宽合作领域,提升合作水平,扩大毗邻地区双边贸易和相互投资规模。为实现以上目标:

——双方将进一步扩大跨境运输能力,跨境运输通道更加便捷畅通,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明显增强;

——双方将共同推动各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实现两国毗邻地区睦邻友好、和平稳定,促进毗邻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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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一致认为:

2.1 地方行政机关应在制定政策和建立合作机制方面发挥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按照商业原则及两国法律法规开展合作。

2.2 实现边境地区基础设施的现代化改造,在毗邻地区集聚生产要素,加强设施建设,为深化全面合作创造条件。

2.3 以投资合作为核心,以贸易、城乡基础设施等为重点,兼顾旅游业、科技教育、文化交流等领域合作。

2.4 立足于互利共赢,充分照顾到毗邻地区双方关切的问题,发挥各自比较优势,促进共同发展,提升毗邻地区人民生活水平。

三、扩大跨境运输和实现口岸基础设施的现代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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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共同发展和改造中吉边境口岸,加强口岸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3.1 支持在相关地区建设运输通道并实现口岸设施的现代化改造,为扩大贸易往来提供有利条件。

3.2 推动吉方吐尔尕特口岸基础设施的现代化改造,支持口岸专业化货场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提升通关综合服务功能,大幅增强货物吞吐能力。

四、交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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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扩大互联互通,整合两国资源和地理位置的优势,积极推动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4.1 扩大毗邻地区航空领域的合作,促进经济贸易发展和人才交流,支持双方航空公司增开航线。

4.2 推动建设“比什凯克-吐尔尕特-喀什”公路(吉方)的工作,保证中吉两国之间畅通的公路运输。

4.3 开展公路、铁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合作。

4.4 研究推进双方在跨境信息通讯基础设施领域的合作。

4.5 探索扩大吉尔吉斯共和国现有航空港现代化改造领域的合作的可能性。

五、在农业领域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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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指出,农业是中吉毗邻地区的基础性产业,双方在农业领域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双方同意优先在改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业产业技术和生产水平、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扩大农产品出口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合作。积极推进以下方面的合作:

5.1 在提升农作物生产技术方面加强合作。利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代农业的优势,推动农业示范生产基地建设。据此,双方同意探索合作在(中方)阿拉尔市建立农业技术合作园区和在(中方)图木舒克市建立现代化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5.2 加强在农产品加工和农业现代化领域的合作。

5.3 积极开展农田水利现代化改造和农产品物流、仓储等设施建设合作。

5.4 发展农业科学与技术领域的合作,其中包括:良种繁育、土壤改良、节水灌溉、花卉栽培和联合治蝗等方面的农业科技交流合作。

5.5 积极开展畜牧业合作,发挥两国马业优势,促进马匹培育方面的交流合作。

5.6 稳步扩大农产品贸易,加强两国在农产品检验检疫领域合作,在确保疫病疫情防控前提下,加快边境口岸农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建设。

六、加强矿业和制造业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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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采取积极措施,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在毗邻地区矿业和加工制造业领域的务实和长期合作。积极推进以下方面的合作:

6.1 探索稀有金属、黑色金属等矿产资源开发合作的可能性,探讨冶炼技术研发领域以及矿产加工企业建设领域的合作。

6.2 以多种形式开展原油开采、加工、装备制造、农机制造、钢铁、建材、轻工业产品等领域的合作。

6.3 积极探讨穆斯林用品产业的合作。

七、加强能源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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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就以下方面的合作达成协议:

7.1 开展在煤炭能源开采方面的合作,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煤炭进出口贸易。

7.2 开展输电线路建设和城市电网现代化改造方面的合作,增强电网的安全性。

7.3 开展节能、能源高效利用以及风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

7.4 合作开展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D线吉国段建设,推动项目安全稳定运营。

八、开展新兴产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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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探讨相关产业领域的合作,优化产业结构,加强在毗邻地区高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合作。为达此目标,双方同意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8.1 加强信息通讯、新材料生产、生物技术和环境保护等产业的合作,促进人才与技术交流,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8.2 巩固双方在广播电视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强技术研发、共同推动工业化和新技术标准的推广和应用。

九、经济贸易与投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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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地区产业优势,提升毗邻地区经济贸易合作水平。为达成以上目标,双方同意:

9.1 研究在双方毗邻地区建立经济合作区的可行性。

9.2 依托喀什经济开发区和配套工业园区,以及纳伦自由贸易区,创造有利投资环境和良好发展条件,将其打造成为毗邻地区重要合作平台。

9.3 双方一致认为,投资环境的进一步完善,会对推动双方毗邻地区合作产生重要影响。

9.4 双方同意制定并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投资环境,促进相互投资,保护投资人权益。

十、旅游领域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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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旅游资源并考虑到发展旅游业的需求,双方同意促进边境旅游业发展,并共同开发如观光、休闲、旅游用品商店、娱乐等旅游产品。共同设计并建设旅游景点,开放新的旅游路线,向中国游客推荐伊塞克湖旅游线路。为实现此目标,双方同意:

10.1 在保护游客人身安全方面加强合作。

10.2 加强旅游设施建设合作。完善旅游运输网络,加强毗邻地区旅游路线的协调互动,相互衔接并延伸旅游线路。

10.3 加强旅游产品营销、旅游专业人才培训、旅游信息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十一、科学与教育领域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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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

11.1 鼓励毗邻地区有关行政机关、科研院所、高校在双方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广泛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探讨建立边境地区科教代表定期会晤机制问题。

11.2 积极开展教育和科教人才培养领域多层面合作,支持科研机构高级别专家的分级培养,扩大高校联合教学,增加赴华进修汉语的留学生数量。鼓励高校、中小学交流合作,增加互派留学生数量,积极开展教育领域国际合作,建立联合实验室,加强学者交流与跨学科交流,提升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

十二、文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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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商定:

12.1 充分发挥毗邻地区民间、民族文化相连相通的优势,通过特色节庆、文化周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交流,加强丝绸之路等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项目的合作。

12.2 加强双方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演艺、数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等文化产业领域的合作。

12.3 大力发展会展业,共同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会展活动。

十三、金融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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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注意到,加强金融领域合作对扩大和深化毗邻地区合作十分重要,同意采取有效措施,深化金融领域的合作。双方商定:

13.1 双方将创新融资方式,有效利用两国资本市场,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发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共同参与,逐步探索建立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参与的双边金融合作模式。

13.2 双方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到毗邻地区投资提供融资便利。

13.3 鼓励相应的金融机构在毗邻地区开设分支机构。

13.4 支持和鼓励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与吉方授权机构开展合作,以便对本规划纲要实施中涉及的双方企业家和投资人提供高效的金融服务。


本纲要文字表述以及纲要实施过程中出现有争议的问题,可通过双方磋商和谈判解决,磋商与谈判的程序由双方协商确定。

本纲要为期5年,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规划纲要于2015年9月2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使用中文、吉尔吉斯文和俄文书写,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果本纲要各文字版本在表述上出现分歧,以俄文版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徐绍史(签字)
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代表
潘克拉托夫(签字)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签署的条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公有领域
若对方签约国家国内法规定在该国家境内享有官方作品著作权,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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