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号
——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

沿革和最新版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根据2010年11月1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0〕21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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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简要财务报表来源于由同一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二章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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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简要财务报表,是指来源于财务报表但详细程度低于财务报表的历史财务信息。简要财务报表对被审计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经济资源或义务或某一会计期间的经济资源或义务变化情况提供了与财务报表一致的结构性表述。

第四条 已审计财务报表,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的财务报表,是简要财务报表的编制来源。

第五条 采用的标准,是指管理层在编制简要财务报表时采用的标准。

第三章 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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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确定承接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是否适当;

(二)如果承接该项业务,在评价根据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的基础上对简要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并通过书面报告的形式清楚地表达审计意见,说明其形成基础。

第四章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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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业务的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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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只有当注册会计师已接受业务委托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并且财务报表构成简要财务报表的来源时,才可以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承接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

第八条 在承接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确定采用的标准是否可接受;

(二)就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与管理层达成一致意见;

(三)与管理层就拟对简要财务报表发表意见的形式达成一致意见。

本条前款第(二)项提及的管理层的责任是:

(一)按照采用的标准编制简要财务报表;

(二)使简要财务报表的预期使用者能够比较方便地获取已审计

财务报表(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已审计财务报表无需提供给简要财务报表的预期使用者,并且为编制简要财务报表制定了标准,在简要财务报表中说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在含有简要财务报表并指明注册会计师已对其出具报告的所有文件中,包括注册会计师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九条 如果认为管理层采用的标准不可接受或未能按照本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就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与管理层达成一致意见,注册会计师不应承接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接该业务,由于业务的执行不符合本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应指出已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执行了该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适当提及这一情况。注册会计师还应当确定这一情况对作为简要财务报表来源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节 程序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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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程序及其可能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作为对简要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一)评价简要财务报表是否充分披露其简化的性质,并指出作为其来源的已审计财务报表;

(二)当简要财务报表未与已审计财务报表附在一起时,评价简要财务报表是否清楚地说明已审计财务报表的获取渠道;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已审计财务报表无需提供给简要财务报表的预期使用者,并且为编制简要财务报表制定了标准,评价简要财务报表是否清楚地说明了相关法律法规;

(三)评价简要财务报表是否充分披露了采用的标准;

(四)将简要财务报表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比较,以确定两者是否一致,或能否依据已审计财务报表中的相关信息重新计算得出简要财务报表;

(五)评价简要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采用的标准编制;

(六)根据简要财务报表的目的,评价简要财务报表是否包含必要的信息,并在适当的层次进行了汇总,以使其在具体情况下不产生误导;

(七)评价简要财务报表的预期使用者能否比较方便地获取已审计财务报表,除非法律法规规定已审计财务报表无需提供给简要财务报表的预期使用者,并且为编制简要财务报表制定了标准。

第三节 意见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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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如果认为对简要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是恰当的,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使用下列措辞之一:

(一)按照[×标准](具体指出采用的标准),简要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保持了一致;

(二)按照[×标准](具体指出采用的标准),简要财务报表公允概括了已审计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如果法律法规规定了对简要财务报表发表意见的措辞,并且与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措辞存在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程序:

(一)按照本准则第十条规定实施程序及其他必要的进一步程序,以使注册会计师能够发表符合规定的意见;

(二)评价简要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是否可能误解注册会计师对简要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如果可能出现误解,评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的补充解释能否减轻可能出现的误解。

第十三条 在本准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所述的情况下,如果认为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的补充解释不能减轻可能出现的误解,注册会计师不应承接该业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接该业务,由于业务的执行不符合本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不应指出已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执行了该业务。

第四节 工作的时间安排和期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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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简要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日可能迟于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日。在这种情况下,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说明,简要财务报表和已审计财务报表均未反映在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日后发生的、可能需要在已审计财务报表中进行调整或披露的事项的影响。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能知悉在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但以前并不知悉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的规定,考虑了与已审计财务报表相关的这些事实后,注册会计师才应当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节 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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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管理层对简要财务报表的责任段;

(五)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

(六)审计意见段;

(七)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八)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盖章;

(九)报告日期。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要求载明收件人。如果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收件人不同于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收件人,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使用不同收件人名称的适当性。

第十九条 引言段应当包括下列方面:

(一)指出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所针对的简要财务报表,包括每张简要财务报表的名称;

(二)指出已审计财务报表;

(三)提及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报告日期,除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这一事实;

(四)如果简要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日迟于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日,说明简要财务报表和已审计财务报表均未反映在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日后发生的事项的影响;

(五)指出简要财务报表未包含编制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要求披露的全部事项,因此,对简要财务报表的阅读不能替代对已审计财务报表的阅读。

第二十条 管理层对简要财务报表的责任段应当说明,按照采用的标准编制简要财务报表是管理层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本准则规定的程序的基础上对简要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计意见段应当清楚地表达对简要财务报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简要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日不应早于下列日期:

(一)注册会计师已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这些证据包括简要财务报表已编制完成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审计单位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简要财务报表负责;

(二)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日。

第二十四条 如果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包含保留意见、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但注册会计师确信,简要财务报表按照采用的标准在所有重大方面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保持一致或公允概括了已审计财务报表,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除包括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要素外,还应当:

(一)在引言段中说明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包含保留意见、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

(二)在审计意见段中描述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的依据,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的保留意见,或者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以及由此对简要财务报表的影响(如有)。

第二十五条 如果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发表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除包括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要素之外,还应当:

(一)在引言段中说明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发表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二)在审计意见段中描述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依据;

(三)在审计意见段中说明由于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因此,对简要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是不适当的。

第二十六条 如果简要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采用的标准在所有重大方面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保持一致或公允概括已审计财务报表,而管理层又不同意作出必要的修改,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简要财务报表发表否定意见。

第六节 对审计报告分发或使用的限制或提醒阅读者关注编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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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如果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分发或使用的限制,或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审计财务报表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包含相同的限制或提醒说明。

第七节 比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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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如果已审计财务报表包含比较信息而简要财务报表未包含,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这种省略是否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不合理的省略对针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如果简要财务报表包含已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的比较信息,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还应当包含《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包含的事项。

第八节 与简要财务报表一同列报的未审计的补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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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与简要财务报表一同列报的未审计补充信息是否清楚地与简要财务报表予以区分。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未清楚地将未审计的补充信息与简要财务报表予以区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改变对未审计的补充信息的列报方式。如果管理层拒绝改变,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说明本报告未涵盖该补充信息。

第九节 含有简要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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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阅读在含有简要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以识别其是否与简要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

如果在阅读其他信息时识别出重大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简要财务报表或其他信息是否需要作出修改。

如果在阅读其他信息时注意到明显的对事实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与管理层进行讨论。

第十节 与注册会计师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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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如果注意到被审计单位计划在含有简要财务报表的文件中说明注册会计师已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但被审计单位并未计划在文件中包含该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将该报告包含在文件中。

如果管理层拒绝,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并采取其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管理层在文件中将注册会计师与简要财务报表不适当地相关联。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可能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出具报告,但未接受委托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注意到被审计单位计划在含有简要财务报表的文件中作出说明,包括提及注册会计师和简要财务报表来源于已审计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

(一)仅在提及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时,提及注册会计师;

(二)作出的说明不会导致简要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产生注册会计师已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误解。

如果注册会计师不能确信前款第(一)项或第(二)项所述事项,可以选择的方法包括:

(一)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修改作出的说明以符合前款的规定,或在文件中不提及注册会计师;

(二)被审计单位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并将相关报告包含在文件中。

当采取前款第(一)项方法时,如果管理层不修改作出的说明,拒绝删除提及注册会计师的表述,或者当采取前款第(二)项方法时,管理层拒绝在含有简要财务报表的文件中包含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管理层不同意提及注册会计师,并确定和采取其他适当措施,以防止管理层不恰当地提及注册会计师。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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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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