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關於處理土地改革中遺留的典當土地問題給華北各省的指示

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
關於處理土地改革中遺留的典當土地問題給華北各省的指示

內地字第一一四號
1950年9月30日
发布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
文件

  在業已完成土地改革的華北老解放區,許多地方發生了土改前的典當地的糾紛。其中有的是在過去分配土地時已經分配了的,而現在原出典人要求回贖,有的是過去分配土地時並未解決或解決的不很妥善,而現在爭執不清的。在全國民政會議中,不少地方提出這一問題要求解決,有些地方報告了當地處理的辦法,但有些辦法也不妥當,爲此,特對土地改革前的土地典當關係現仍發生爭執者,提出如下的處理原則:

  一、在實行澈底平分土地的地方,平分前的一切土地典當關係,自應一律無效。該項土地在分配時計入誰應分土地數內者即應歸誰所有,除因當時計算不清(例如把一塊土地同時計在典出者與典入者雙方的名下等等)或涉及墳地等特殊問題因而發生糾紛者,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外,其餘一律不再變動。

  二、在按中農不動的原則實行分配土地的地方,土地改革前地主、富農、貧農、僱農之間的典出典入的土地,在分配土地時已被抽出分配者,亦應按第一條的原則不再變動。因爲在當時,是根據地主富農的土地被沒收徵收和貧農、僱農的土地亦計入分地數目內統一地平均分配的原則而加以分配的,因此也應跟第一項一樣,一般不再變動。

  三、在按中農不動的原則實行分配土地的地方,土地改革前中農典與地富的土地或中農典與貧僱的土地,在分配土地時已被抽出分配或被列入分配土地數目內統一分配,致使該中農因而蒙受損失時,應按處理土地遺留問題中補償中農的原則予該中農以適當的補償。該項土地應維持原來的分配,不再變動。

  四、在按中農不動的原則實行分配土地的地方,土地改革前中農與中農的典當關係及貧農典與中農的土地,在分配土地時,未加變動者,其典當契約繼續有效。

  五、村與村之間的典當土地,在已實行平分土地的地方,應按第一條的原則處理,不再變動。在按中農不動的原則實行分配土地的地方,如有糾紛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階級成份,分別按第二、第三、第四各條的原則處理之。

  六、房產典當問題,亦按以上原則解決。如承典戶在本村無有房屋,典入的房屋被贖回後則無房可住時,可經調解在雙方同意下,續訂新約,由承典戶暫住。

部長 謝覺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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