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具體產生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具體產生辦法
制定机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1999年11月7日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上)
发布机关: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发布于第5/1999號行政長官公告
本作品收錄於《第5/1999號行政長官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8年/第30号

(1998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籌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推選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推選委員會的產生必須符合公平、公正、公開、民主和廉潔的原則,其組成必須具有廣泛代表性。

第三條 推選委員會全部由澳門永久性居民組成,其成員應包括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曾在澳門行政、立法、諮詢機構任職並有實際經驗的人士和各階層、界別中具有代表性的人士。

第四條 推選委員會的組成共200人。分為四大界別人士,即:工商、金融界60人;文化、教育、專業等界50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50人;原政界人士、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40人。

第五條 推選委員會委員以個人身份參加推選委員會,並以個人身份履行職責。

第六條 推選委員會委員必須符合以下資格和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澳門永久性居民的資格和條件;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視為符合本項的規定:

1、持有註明澳門出生標記的澳門居民身份證;

2、持有載明從首次發出日至報名截止日滿7年的澳門居民身份證;

3、如現持有的澳門居民身份證不能證明報名人事實上已在澳門合法連續居住滿7年,但能出示有效的澳門永久居留證作為證明;或能出示治安警察廳或身份證明司簽發的有效居住證明書作為證明。

符合以上任何一項條件的非中國籍報名人,須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

(三)擁護和遵守基本法;

(四)願意履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決定規定的推舉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職責;

(五)願意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籌委會”)制定的推選委員會委員守則。

第七條 組成推選委員會的前三大界別即工商、金融界,文化、教育、專業等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的委員,按照以下辦法選舉產生:

(一)報名

凡有意從上述三大界別參加推選委員會者,可通過有關界別團體(政治性團體除外)向籌委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報名;也可持有關界別團體出具的屬於本界別的證明直接向秘書處報名。上述團體必須是1998年5月5日籌委會成立前依法成立者。

參選人須填寫由秘書處印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參選人報名表》。通過有關界別團體向秘書處報名的,應由該團體證明其屬於本界別、專業或行業的人士。

參選人應對報名表內所填事項及有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自行負責。如遇投訴,籌委會可在必要時要求被投訴人舉證加以澄清或說明,並視情況決定是否取消其參選資格。

上述報名表由有關界別團體或參選人本人送交秘書處澳門辦事處。

報名日期由主任委員會議另行決定。

(二)候選人的提出

參選人名單由秘書處印發籌委會全體委員,並公佈於眾。籌委會委員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各自從中提出推選委員會委員人選建議名單。每界別的建議人選不得超過本辦法第四條所規定的各界別人數,也不宜少於應提名人數的百分之八十。

主任委員會議在籌委會委員所提推選委員會委員人選建議名單的基礎上,通過民主程序提出推選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名單。

主任委員會議在提出上述候選人名單前,應充分考慮委員們的意見,但不對任何人是否進入候選人名單的原因作出解釋。

主任委員會議提出的推選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名單,人數應多於應選委員的名額,各界別的差額比例不少於百分之三十。

(三)選舉

主任委員會議分別提出前三界別的推選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名單,提交籌委會全體會議選舉決定。

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點票時,由籌委會委員互選的監票人員負責監票,由秘書處工作人員統計各位候選人所得票數。每張選票所選的各大界別委員的人數等於或少於應選人數的有效,多於應選人數的作廢。

工商、金融界得票數名列前60名者,文化、教育、專業等界名列前50名者,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名列前50名者當選。如最後兩人或兩人以上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這些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當選。

第八條 推選委員會第四大界別的40個名額中,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中具有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4人全部為推選委員會委員。原政界人士和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分別為25名和11名。

第九條 原政界人士和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中的推選委員會委員按以下辦法產生:

(一)有意參加推選委員會的原政界人士,可通過原政界人士界別內的團體(政治性團體除外)向秘書處報名,也可通過前三個界別內的團體向秘書處報名,由這些團體中的任何一個團體證明其身份;也可由籌委會委員聯署提名原政界人士參加推選委員會。

籌委會委員每5人可聯署提名,每位委員參與聯署提名的人選總數不得超過3人。

參選者也可持有關界別團體出具的屬於本界別的證明直接向秘書處報名。

報名參選的原政界人士應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參選人報名表》,通過有關界別團體向秘書處報名或由籌委會委員聯署提名的,應由該團體或聯署提名的委員分別填寫上述報名表的有關部分。

(二)除上述提名辦法外,原政界人士中的推選委員會委員的具體產生辦法與上列第七條的規定相同。

(三)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參加推選委員會的代表產生辦法由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自行決定。有意以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代表的名義參加推選委員會的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應在提名截止日前向籌委會報名,由秘書處將名單匯總後交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從中產生11名推選委員會委員。

以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代表的身份報名參加推選委員會的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應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參選人報名表》。

第十條 具有多種界別背景和身份的人士只能選擇在一個界別參選。

第十一條 推選委員會的委員在同一天內全部產生,產生時間、地點由主任委員會議決定。

第十二條 在推選委員會前三界別和原政界人士的委員出現空缺時,可從相應界別或原政界人士未當選的候選人名單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遞補。如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中的推選委員會委員出現空缺,由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自行決定遞補。

第十三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主任委員會議。秘書處可就本辦法的具體實施作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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