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兆地方區域表

京兆地方區域表
中華民國3年(1914年)10月4日
公布於民國3年10月4日大總統令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民國3年10月5日)

《政府公報》第869號

大總統申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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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茲制定京兆地方區域表,公布之。此令。

大總統印
中華民國三年十月四日

國務卿 徐世昌


教令第一百三十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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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兆地方 依原順天府區域轄縣如左:
  大興縣
  宛平縣
  通 縣
  良鄕縣
  固安縣
  永淸縣
  安次縣
  香河縣
  三河縣
  霸 縣
  涿 縣
  薊 縣
  昌平縣
  武淸縣
  寶坻縣
  順義縣
  密雲縣
  懷柔縣
  房山縣
  平谷縣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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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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