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
← | 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條例 | 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2年8月6日(現行條文) 2013年8月6日 2013年8月21日 公布於民國102年8月21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5616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9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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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設立目的及隸屬機關)
- 內政部為辦理兵役行政及替代役事務,特設役政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掌理事項)
-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役政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及役政法規之擬(訂)定、解釋與執行。
- 二、役男體位之判定、複檢與役男之徵集處理、入出國管制及替代役役男之甄選。
- 三、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來臺役男及歸國僑民役男服役之處理。
- 四、兵役處理之督導、查核及妨害兵役案件之調查。
- 五、役男與其家屬權益之保障、規劃及執行。
- 六、替代役役男與役政人員之教育訓練、課程規劃與管理幹部之甄選、訓練及考核。
- 七、替代役役男薪俸、主副食費之發放與服裝製發及保險、撫卹之處理。
- 八、替代役役男之役籍管理、勤務、獎懲及行政救濟。
- 九、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之編組、召集。
- 十、其他有關役政事項。
第三條 (正、副署長之設置)
-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