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
← | 2014年 |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5年4月10日 发布机关: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 |
2016年 |
(2014年12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 2015年4月1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委员长会议修改) |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发展需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注重各方面法律制度的协调发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拓宽、创新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形式,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做好相关法律案审议工作
编辑按照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根据五年立法规划和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的安排,突出重点,对2015年法律案审议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继续审议的法律案
编辑1. 反恐怖主义法 | (2月) |
2. 立法法(修改) | (已通过) |
3. 广告法(修改) | (4月) |
4. 国家安全法 | (4月) |
5. 食品安全法(修改) | (4月) |
6. 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 | (4月) |
7. 刑法修正案(九) | (6月) |
8.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 | (6月) |
9. 资产评估法 | (8月) |
(二)初次审议的法律案
编辑1.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 | (2月) |
2. 证券法(修改) | (4月) |
3. 种子法(修改) | (4月) |
4. 关于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 (6月) |
5. 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修改) | (6月) |
6. 网络安全法 | (6月) |
7.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 (8月) |
8.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 | (8月) |
9. 反家庭暴力法 | (8月) |
10. 慈善事业法 | (10月) |
11. 国防交通法 | (10月) |
12. 中医药法 | (10月) |
13.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 | (12月) |
14. 行政复议法(修改) | (12月) |
15. 测绘法(修改) | (12月) |
16. 红十字会法(修改) | (12月) |
以上项目审议时间,可以视情适当调整。
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部署需要修改的其他法律,适时安排审议。
(三)预备项目
编辑修改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行政监察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矿山安全法、人民防空法。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房地产税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粮食法、期货法、社区矫正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这些立法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在2015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还有一些立法项目,视情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编辑坚持党的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立法全过程。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主动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方面加强沟通,共同推进有关立法项目的立法进程。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要求,调整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要主动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并逐步形成常态化制度。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牵头起草法律草案,要注意听取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广泛凝聚立法共识,把重大意见分歧解决在起草阶段。对于有关部门起草的法律草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提前介入法律草案调研起草工作,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和起草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积极督促、推动有关方面抓紧工作。对法律需要制定配套法规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督促有关方面制定新的配套法规或对已有的配套法规及时清理、修改,健全法律配套法规制定的跟踪督促反馈机制。研究落实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各方面、各地方提出的创新需求,要从立法上积极研究可行路径和解决方法。改革举措涉及法律立改废的,要及时启动立法程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
做好修改后立法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要根据修改后的立法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推动各有关方面和地方将修改后的立法法确立的新制度、明确的新要求,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中。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等形式,积极开展立法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加强对地方积极稳妥地推进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工作的指导。
进一步加强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工作。继续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对于在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外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可以会同有关方面,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时机和条件等进行研究论证。健全立法机关主导,有关部门参加,专家学者、企业事业单位、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继续做好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事项,可邀请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进行论证咨询。
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工作。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在立法工作中更加注重分专业、有重点发挥人大代表的优势和作用。把办理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建议同拟订立法工作计划、制定和修改法律紧密结合起来。健全法律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做好安排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律案的有关工作,更好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的作用。
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若干基层立法联系点,或者依托有关省级人大常委会已经建立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基层群众和一线干部的意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继续推动法律草案一次、二次审议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常态化,逐步健全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研究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法律解释的特点和规律,健全方法科学、程序完备的法律解释工作机制。对于有关方面提出的需要明确法律规定具体含义或者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需求,要加强研究,及时予以回应,依法作出法律解释。对于有关方面提出的关于法律实施中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要认真研究,及时答复,保证法律有效实施。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强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等的备案审查,加大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力度。加强主动审查研究工作,认真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与有关方面共同探索建立备案审查联动工作机制。继续推动地方建立健全法律制定或者修改后地方性法规的常规清理机制。
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和立法宣传工作。大力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把握立法工作规律,指导立法实践。继续做好法律案起草、审议阶段及其通过后、实施前的宣传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重要法律的宣传和舆论引导,与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准确解读法律条文,使立法机关依法履职的过程成为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观念的过程。
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完善立法工作人才选拔任用、激励保障等机制,积极推进干部交流。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习,着力培养高素质立法工作人才。加强与地方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联系,加强业务指导、经验交流、工作研讨。开好第二十一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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