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4月23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4年/第三号
——2024年4月23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4月23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袁曙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学位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向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学位授予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对草案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北京、天津、湖北、湖南等地调研,在12所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进行座谈、访谈,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地方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教师、学生、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就草案有关重点问题在北京、长沙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多次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3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教育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完善学位制度,保障学位质量,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在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学位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立法目的中突出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推进,提高学位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障学位质量”、“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的内容。

二、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完善学位工作体制,明确有关工作职责。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健全学位授予资格制度,明确学位授予资格审批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事机构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学位管理有关工作。二是增加规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三是明确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分别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审核应当组织专家评审。

三、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完善学位授予条件,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分类培养、分类评价,促进特色发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在学位授予条件中进一步明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区别,学术学位突出学术研究能力,专业学位突出专业实践能力。二是体现专业学位特点,允许博士专业学位通过其他规定的成果答辩表明专业水平。三是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完善学位授予程序,加强学风建设,保障学位质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完善答辩程序,明确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并当场宣布;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学位授予单位以外的专家应当不少于二人。二是明确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责任,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建立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三是对保障博士学位质量作出专门规定,细化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生的责任。四是增加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形,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保护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的合法权益,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应当遵守正当程序;有的建议保障学术复核的公正性和高效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听取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的陈述和申辩。二是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完善涉外学位方面的规定,综合考虑涉外学位各类情形,处理好境内与境外、走出去与引进来的关系,加强涉外学位管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对在学位授予单位学习并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授予学位的条件。二是对学位授予单位在境外授予学位、境外教育机构在境内授予学位、境外教育机构学位证书的承认分别作出原则规定。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4月8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用人单位、专家学者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学位工作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决策部署,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方向和实践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完善学位工作体制,规范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有利于保障学位质量,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对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具有重要作用。草案经过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依法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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