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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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1日上午对湿地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1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条中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宣传。有的意见建议将上述规定中的“宣传”修改为“公益宣传”。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当前,有的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违规挖湖造景,对此应予明确禁止。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
三、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条中规定,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有的意见建议增加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湿地引进或者放生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2年6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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