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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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年/第一号
——2022年12月3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2年12月3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7日下午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8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发挥信息技术在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中的作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

二、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野生动物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管理措施的规定,涉及相关条款的管理规定及法律责任,建议做好协调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个意见,完善相关规定。

三、有的部门建议进一步明确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对符合畜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经科学论证评估,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及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规定,结合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实际,加强法律宣传、解读和引导,营造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保障本法有效实施,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3年5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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