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3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8月31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年/第六号
——2023年8月31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3年8月31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8日下午对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改决定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8月28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改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改决定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在平行诉讼中,如果当事人订立排他性管辖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且不违反本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平行诉讼中有此类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对已经受理的案件,才是裁定驳回起诉,建议对相关表述予以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该条中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修改为“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修改决定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外国法院先于人民法院受理,经当事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该款规定是解决人民法院在平行诉讼中受理案件后是否以及如何中止诉讼的问题,草案的有关表述不够清晰、确切,建议研究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表述修改为“人民法院依据前条规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已经先于人民法院受理为由,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加强法律通过后的宣传培训、制定修改配套司法解释等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加强通过后的法律宣传,做好配套规定的制定修改,切实保障法律全面贯彻实施。

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本决定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4年1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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