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郑耀棠等32名全国人大代表所提议案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郑耀棠等32名全国人大代表所提议案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8月31日于北京市
(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审议了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律委员会审议的郑耀棠等32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

会议认为,港英最后一届立法局、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区议会于1997年6月30日终止。英国政府单方面决定的有关港英最后一届立法局、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区议会的选举安排,违反中英联合声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会议决定: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组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组织的职权和组成方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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