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订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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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说明 2021年3月29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2021年3月2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订草案)》(以下简称“立法会产生办法”)的说明。
一、修订立法会产生办法是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全面完成“决定+修法”决策部署的关键步骤和重要任务
编辑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确保“爱国者治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从国家层面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重要举措。《决定》的公布和施行,标志着贯彻落实“决定+修法”决策部署已顺利完成了第一步、进入到第二步阶段。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决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新的形势和需要就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作出的新的宪制性制度安排,为下一步修订立法会产生办法提供了宪制依据。以《决定》为依据修订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完成这一重要制度安排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决定》第六条规定:“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都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根据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尽快修订立法会产生办法,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并确保新的立法会产生办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效实施。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对大会作出有关决定后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提出了明确要求。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尽快完成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订,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港澳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按照“决定+修法”决策部署精神,对新形势下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作出整体设计,在研究准备全国人大决定草案工作的同时就着手研究起草立法会产生办法修订草案,统筹安排、分步推进、有序展开。关于全国人大决定草案的说明阐述了新形势下从国家层面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总体要求,提出了必须遵循和把握好的五条基本原则,即: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持依法治港,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这些要求和原则对研究起草立法会产生办法修订草案都是适用的。全国人大《决定》明确了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修改完善的核心要素内容,将要修订的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决定》内容的全面展开和具体落实。
2020年10月下旬,中央港澳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港澳办、香港中联办、香港基本法委有关负责同志以及内地和香港有关专家学者共同组成的工作专班。近一段时间以来,工作专班集中力量研究起草立法会产生办法修订草案。同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充分沟通协商,以适当方式听取香港社会各界人士意见,他们对修改方案提出的主要意见已被采纳。在此基础上,起草了立法会产生办法修订草案初稿。有关方面多次专题研究修订草案,反复修改完善,统筹协调和推动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相关工作。
2021年1月27日,习近平主席在听取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2020年度述职报告时强调,香港由乱及治的重大转折,再次昭示了一个深刻道理,那就是要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必须始终坚持“爱国者治港”。2月28日至3月1日,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在深圳连续召开4场座谈会,就完善“爱国者治港”有关制度广泛听取香港社会各界代表人士意见。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专门听取了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对从国家层面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和做好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2021年3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在深圳召开全体会议,专门研究讨论了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有关问题,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了有关意见。3月15日至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港澳办、香港中联办联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开展系列座谈、访谈等活动,广泛听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社会各界代表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上述听取意见和建议的情况均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意见和建议也已汇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
3月22日,委员长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香港基本法委关于提请审议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两个修订草案和有关工作建议的汇报,认为两个修订草案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符合“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符合全国人大《决定》精神,是成熟可行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修订立法会产生办法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编辑研究起草立法会产生办法修订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决定》的规定,全面、准确、有效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立法职权。为此,必须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落实“爱国者治港”这一根本原则,确保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充分考虑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现实需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全面系统地修改完善立法会产生办法,为“爱国者治港”提供坚实稳固、安全可靠的法治保障,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切实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有效保持香港长治久安和长期繁荣稳定。
研究起草立法会产生办法修订草案过程中,注意把握和体现以下工作原则:一是切实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决定》精神,在《决定》内容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实化;二是坚持中央主导,同时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主体责任;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香港现行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加以修改完善;四是维护行政主导的治理架构和运行机制,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行政主导政治体制有效运行;五是增强可操作性,按照“应写尽写”的精神,尽量具体、明确地规定有关制度安排。
三、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编辑立法会产生办法修订草案共9条,保留原附件二的名称不变,体例基本不变。修订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立法会的规模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组成如下: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40人,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30人,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20人。上述选举委员会即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
(二)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选举议员的产生方式。包括: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10名、不多于2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且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任何合资格选民均可被提名为候选人。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只可提出1名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议员名额的有效,得票多的40名候选人当选。
(三)明确规定功能团体选举议员的产生方式。包括:功能团体选举设以下28个界别:渔农界、乡议局、工业界(第一)、工业界(第二)、纺织及制衣界、商界(第一)、商界(第二)、商界(第三)、金融界、金融服务界、保险界、地产及建造界、航运交通界、进出口界、旅游界、饮食界、批发及零售界、科技创新界、工程界、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会计界、法律界、教育界、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医疗卫生界、社会福利界、劳工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及有关全国性团体代表界。其中,劳工界选举产生3名议员,其他界别各选举产生1名议员。乡议局、工程界、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会计界、法律界、教育界、医疗卫生界、社会福利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及有关全国性团体代表界等界别的议员,由个人选民选出。其他界别的议员由合资格团体选民选举产生,各界别的合资格团体选民由法律规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机构、组织、团体或企业构成。除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法列明者外,有关团体和企业须获得其所在界别相应资格后持续运作三年以上方可成为该界别选民。候选人须获得所在界别不少于10个、不多于20个选民和选举委员会每个界别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委员的提名。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在功能团体选举中只可提出1名候选人。各界别选民根据提名的名单,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该界别立法会议员。各界别有关法定团体的划分、合资格团体选民的界定、选举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四)明确规定分区直接选举议员的产生方式。包括:分区直接选举设立10个选区,每个选区选举产生2名议员。候选人须获得所在选区不少于100个、不多于200个选民和选举委员会每个界别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委员的提名。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在分区直接选举中只可提出1名候选人。选民根据提名的名单以无记名投票选择1名候选人,得票多的2名候选人当选。选区划分、投票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五)健全完善立法会议员候选人资格审查制度机制。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审查情况,就立法会议员候选人是否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作出判断,并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条件者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出具审查意见书。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书作出的立法会议员候选人资格确认的决定,不得提起诉讼。
(六)明确立法会对法案和议案的表决程序。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对法案和议案的表决采取下列程序:政府提出的法案,如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议员的过半数票,即为通过。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须分别经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和功能团体选举、分区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两部分出席会议议员各过半数通过。
修订草案还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本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的修改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修改前,以适当形式听取香港社会各界意见。
需要说明的是,修订后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二经依法公布施行后,原附件二以及有关修正案同时被取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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