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建设规范条件的公告

关于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建设规范条件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0号
2018年11月5日
发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第60号

为促进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行业健康发展,严格新建项目建设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商有关部门,制定《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建设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建设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11月5日

附件

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

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建设规范条件

为促进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和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严格新建项目建设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科学选址、技术先进、资源节约、安全环保”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产业布局

(一)新建、扩建MDI、TDI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

(二)新建、扩建MDI、TDI项目原则上应布局在依法合规设立、污染治理和安全环境风险防范设施齐全的化工园区内,并符合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规划环评。

(三)新建、扩建MDI、TDI项目外部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严禁在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水源涵养区、文化保护地、国家公园、生态保护红线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MDI、TDI项目。

(四)严禁在气体不宜扩散的地区和城市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建设MDI、TDI项目。

(五)新建MDI项目优先选择在沿海地区布局,应对高含盐废水采取有效处置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二、技术装备

(六)新建、扩建MDI、TDI项目应有自备或就近外协配套的一氧化碳、氢气和液氯制备装置;副产氯化氢应有效综合利用。

(七)新建、扩建MDI、TDI项目应采用先进可靠的硝化、氢化、光气合成、光气化、溶剂回收、分离精馏等系列工艺技术。

(八)MDI、TDI装置主要设备应满足安全、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标准或要求。对光气及光气化设备应采用防止泄漏和能够及时处置泄漏的双重安全措施,严格控制在线光气量。

(九)MDI、TDI装置生产过程应采用集散控制系统(DCS)、电气控制系统(ECS)、安全仪表系统(SIS)或过程控制系统(PCS)优化控制生产过程,在光气合成单元应设置在线分析仪,以及必要的安全监测监控、防护设施。鼓励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安全环保水平。

三、原料、能源消耗和产品质量

(十)新建、扩建MDI装置(含缩合、光气合成、光气化和分离等工序,不含氯化氢回收氯气)单位产品原料消耗应达到表1要求:

表1:新建、扩建MDI单位产品原料消耗限额


序号 原料名称 规格(折百) 单位 单耗
1 苯胺 100%计 t/tMDI ≤0.748
2 甲醛 100%计 t/tMDI ≤0.144
3 一氧化碳 100%计 t/tMDI ≤0.229
4 氯气 100%计 t/tMDI ≤0.564
5 氢氧化钠(含分解中和) 100%计 t/tMDI ≤0.107

(十一)新建、扩建MDI装置能耗应达到《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1830)准入值,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十二)新建、扩建TDI装置(包括二硝基甲苯(DNT)氢化制甲苯二胺(TDA)、TDA光气化制TDI等工序,不含氯化氢回收氯气)单位产品原料消耗应达到表2要求:

表2:新建、扩建TDI单位产品原料消耗限额


序号 原料名称 规格(折百) 单位 单耗
1 DNT 100%计 t/tTDI ≤1.160
2 氢气 100%计 t/tTDI ≤0.081
3 氯气 100%计 t/tTDI ≤0.883
4 一氧化碳 100%计 t/tTDI ≤0.379

(十三)TDI装置能耗应达到《甲苯二异氰酸酯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定额》(GB31828)准入值,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四、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

(十四)MDI、TDI生产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环保标准,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环境保护要求。

(十五)MDI、TDI生产企业应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验收。

(十六)新建、扩建MDI、TDI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污水和废气排放、噪声控制、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做到达标、达总量控制要求排放和依法合规处置。

(十七)MDI、TDI生产企业的危险废物应按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立足于项目或园区自行利用处置或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利用处置。项目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及其他地方标准要求。一般固体废物优先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

(十八)MDI、TDI生产企业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及时报告并有效应对废气、废水非正常排放或装置物料泄漏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在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其他突发事件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五、安全、消防和职业病防治

(十九)MDI、TDI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条件。

(二十)新建、扩建MDI、TDI项目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办理设施建设审批、竣工验收以及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手续。MDI、TDI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19041-2003)及《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安全评价通则》(GB13548-1992)。

(二十一)新建、扩建MDI、TDI项目安全、消防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依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企业应严格依法执行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及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措施,依法开展职业健康监护。

(二十二)MDI、TDI生产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并配备安全、环保、消防专职管理人员和相应的器材设备。

六、监督与管理

(二十三)新建、扩建MDI、TDI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土地使用、项目备案或核准管理。新建、扩建MDI、TDI装置必须由国家认可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施工,项目投料试车前,需具备完善的安全、环保、消防、急救系统和齐全的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手续。

七、附则

(二十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采用光气化法生产MDI、TDI的企业。

(二十五)本规范条件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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