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已故或离任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处理意见的答复
关于使用已故或离任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处理意见的答复 1995年10月19日 发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认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5〕2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使用已故或离任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其广告效果相当于使用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做广告。因此,同意你局对此类广告的认定意见,即可按《广告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99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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