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侨、侨眷、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华侨、侨眷、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的解释
1957年12月4日
关于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等身份解释(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华侨、侨眷、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的解释
(1957年12月4日)

  (一)华侨

  甲、凡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就是华侨。

  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视为有华侨身份:

  1.解放前出国的留学生,现已离开学校在国外就业或从事研究工作者(包括半工半读者在内);

  2.侨批员;

  3.在国外(不包括港澳)轮船公司(包括国外华侨资本代理,租赁或自行经营的)服务的中国籍海员;4.伪外交人员脱离蒋介石集团而从事其他社会职业者;

  5.解放后逃亡国外的人员,在国外从事正当职业者。

  丙、有下列身份之一者,不是华侨:

  1.香港、澳门的中国居民;

  2.出国留学生;

  3.出国游历或考察的人员;

  4.政府派往国外的公务人员;

  5.居住我国边境经常来往国境内外地区的边境居民;

  6.派往蒙古人民共和国协助建设的工人。

  (二)侨眷

  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侨眷:

  1.华侨在国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2.华侨在国内的旁系亲属和义父、母、子、女、其生活来源依靠华侨接济者;

  3.华侨在国内的旁系亲属,虽不依靠华侨的接济为其生活主要来源,但与华侨未分家者。

  乙、侨眷身份的消失:

  原为侨眷,如因华侨在外死亡或已归国而失去甲项各条构成侨眷身份的条件者,原则上其侨眷身份即已消失。

  丙、归侨的配偶及亲属是否算侨眷:

  1.归侨在国内结婚的配偶,只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才算侨眷:

  (1)配偶本人具有甲项所规定的三条件之一者;

  (2)归侨再出国者;

  (3)归侨的直系亲属仍侨居国外者。

  2.归侨从国外带回的配偶及其他亲属,如果是中国人,应当是归侨;如果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只有在加入中国籍后、归侨再出国或归侨的直系亲属仍侨居国外的情况下,才算侨眷。

  (三)归国华侨:

  “归国华侨”是华侨回国后的通称。不论回国时间长短,也不论自行回国或被迫回国,都可称之为归国华侨。

  (四)归国华侨学生:

  侨居国外的华侨子、女(包括父、母未出国而子、女被亲友携带出国者),从国外来求学,现在还继续在国内学习的,就是归国华侨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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