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农办渔〔2018〕71号 2018年10月24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
农业农村部网站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近年来,各地持续加大打击电鱼活动力度,严厉查办了一批电鱼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生态和社会效果。但是,部分地区水域电鱼活动仍然多发频发,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备受媒体和社会关注。为打击电鱼活动,保护好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推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我部决定即日起到2019年11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称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到行动结束,各地电鱼活动多发频发态势得到明显遏制,大范围、群体性电鱼活动现象基本消失,打击电鱼活动的部门协作机制有效构建、运转高效。
二、主要任务
(一)打击违法制造电鱼相关器具行为。要充分发动群众和反电鱼团体等社会力量,对辖区内电鱼作业相关器具制造线索进行深入摸排;对反映线索比较集中的厂家(窝点),要联合当地市场监管、工信等部门主动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制造电拖网、电鱼杆、类逆变器(系电鱼器具核心部件,具有0~200Hz范围变频、高于100V直流电压或400V交流电升压输出功能,一般未标注生产厂家、联系方式和质量合格证)等电鱼相关器具(以下称电鱼器具)的行为,依法取缔黑窝点、黑作坊,没收其生产的电鱼器具及其制造加工设备。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规范捕捞器具销售行为。要联合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对从事渔具销售的商店、网站、电商等商家和平台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销售电鱼器具的要严肃查处、依法没收相关产品;要及时约谈相关电商平台管理者,责令其下架电鱼器具类商品、清除电鱼器具销售广告及相关信息,并要求其今后认真履行审查义务,切实加强平台销售渔具商品管理。对于拒不整改或者多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商户,要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对于电商平台提供的电鱼器具销售商户信息,要及时追踪溯源,切实加大源头整治打击力度。
(三)严厉查处电鱼违法活动。要在辖区渔村、渔港、渔船、渔户中开展使用电鱼器具情况暗访摸排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相关人员限期主动停止作业并上缴电鱼器具。对于电鱼活动多发频发水域,特别是电鱼活动存在时间长、群众反映多的水域,要会同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巡查频度,必要时开展驻守检查。要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对使用资源破坏强度大的电拖网作业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涉案电鱼器具和“三无”船舶一律没收,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构建长效工作机制。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快构建政府统一领导,渔政、公安、市场监管、工信、网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执法的工作机制。要强化部门间案件会商和信息共享,完善案件移送程序,及时移交案件线索。要建立健全电鱼违法行为举报机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多种途径,畅通举报渠道(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与当地公安机关110联动)。要发挥反电鱼社会团体的作用,推动形成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和渔民群众联合打击电鱼活动的良好局面。
(五)加强执法宣传引导。要加强舆论宣传与引导,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以及微博、微信等多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有关政策法规、电鱼活动危害及法律责任,争取社会各界对专项执法行动的支持。要及时总结梳理电鱼案件,协调推动在渔区开展电鱼案件公开审理,适时向社会公布一批捕捞数量大、涉案人员多、资源损害重的电鱼大案要案,强化以案说法,回应社会关切,提高渔民群众尊法守法意识。
三、实施步骤
专项执法行动共分三个阶段。
(一)部署安排阶段(2018年10月至11月)
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明确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对象,科学安排执法时间和步骤,建立部门间协同工作机制。为便于统筹推进工作,各省份“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专项执法行动联络员同时兼任专项执法行动联络员,因机构改革等原因需变更联络员的,请重新确定1名处级干部作为行动联络员。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请于2018年11月15日前将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和联络员变更表(见附件1)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黄河流域以南省份同时抄报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称长江办)。
(二)集中行动阶段(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
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实施专项执法行动,按季度将专项执法行动进展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和所查办的大案要案逐级汇总后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长江办。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每季度在本辖区内开展一次重点抽查和督导检查。我部将视情况组织开展全国性工作督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9年11月)
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专项执法行动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做法,梳理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工作总结,连同违法典型案例(3件以上)、联合执法相关图片视频资料于2019年11月30日前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长江办。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重要意义,把专项执法行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渔政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要积极推动将专项执法行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河长制”“湖长制”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传导压力。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的指导与督查,确保专项执法行动推进有力、制度有效、成果明显。
(二)强化执法监管,严查违法行为。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始终保持对电鱼器具制造、销售、使用全链条的高压严打态势,做到监管到位、执法有力、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对电鱼行为人,要依法惩处,发现涉嫌犯罪或涉黑涉恶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渔业资源损失评估等相关工作,支持和推动司法机关对电鱼行为人实施恢复渔业资源等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措施。
(三)积极探索规律,巩固行动效果。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电鱼案件数据库,绘制行动地图,及时掌握电鱼案件发生的重点区域、集中群体、作案时间和流窜方向等规律性、苗头性线索,加强电鱼案件线索的分析、研判,统筹力量、科学布局,提高专项执法行动的科学性、预见性,确保行动效果。
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渔业渔政管理局 徐丛政,电话010—59192997、59192915(传真),邮箱:yuzhengchu@agri.gov.cn;
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季伟彬,电话:021—62453019、62457625(传真),邮箱:changyuzheng@agri.gov.cn。
附件:1. 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联络员变更表
2. 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进展情况汇总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24日
附件:农办渔〔2018〕71号.ceb
附件1: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联络员变更表.doc
附件2: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进展情况汇总表.doc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