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篇
作者:高鳳謙
宣統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1911年3月25日
公布於東方雜誌1911年8卷第1期
本作品收錄於《東方雜誌

  綜古今中外萬事萬物萬理。有一利卽有一害。有一害卽有一利。利害相因。如環無端。不能須臾離也。若一見其利。遂忘其害。一見其害。幷棄其利。或且必求有利無害。而後敢從事焉。則惑之甚矣。

  利害旣不能相離。則凡事皆當純任自然。可以無所庸心。又何必斤斤然硏究其利害乎。曰正惟利害不能離。故硏究之術。尤不可以不謹。硏究云者。亦比較利害之分量而已。吾敢正言以斷之曰。所謂利者。利逾於害而已。所謂害者。害逾於利而已。利也害也。對待之名。因比較而後見者也。

  今天下之事理。至繁賾也。其變遷至不可究詰也。有一時見爲利而將爲後來之大害者則宜割棄一時之利以避之有一時見爲害而可以得較久之利者則宜隱忍一時之害以就之有利害相侔而事勢所迫必不能已者則宜求所以減縮其害使不敵所利焉消息甚微。影響至鉅。非有銳敏之眼光。精密之心思。必不足以語此。善乎賈生之言曰。福兮禍所倚。禍兮福所伏。憂喜聚門。吉凶同域。斯賓塞爾之言曰。天下有絕對的之善。必有相對的之惡。有絕對的之惡。必有相對的之善。東西哲人。固先我而道之矣。

  利害不相離之理自宇宙之大以及一身一物之細皆莫能越其範圍今舉其尤顯著者。人非水火不生活。而水火之爲災亦烈。家族國家。人之所以相生相保者也。然有家則有仰事俯育之累。有國則有納稅當兵之累。鴆至毒也。可以治疾。糞至穢也。可以肥田。此皆形而下者也。請更言形而上者。忠孝仁義。宜若無可議矣。而忠孝旣往往相妨。煦煦之仁。孑孑之義。時亦爲世所詬病。彼貪詐之徒。或反爲聖君賢相所利用。而建不世之功業焉。孔老之爭。朱陸之辨。亙千古尙莫能定者。亦以此耳。

  吾之爲是言。非齊是非同得失。爲消極的之言也。正欲硏究是非得失。爲積極的之言也。他且不具論。先就吾國近年所行新政一硏究之

  通商以來。號稱習知外事者。震於歐美物質之文明。治法之美備。心嚮往焉。日本效之。一戰勝我。再戰勝俄。遂霸東亞。與列强爭衡。憂時之士。遂倡爲立憲之說。以爲朝開國會。夕致富强。有百利無一害。今國會雖未開。而所謂教育。所謂巡警。所謂海陸軍。旣已行之有年。所謂地方自治。所謂司法獨立。亦以次舉辦起視其成蹟大利未見弊害已錯出而不可止則後此之所謂內閣所謂國會其成效亦略可睹。於是憂時之士。又疾首蹙靨。私相吿語。疑立憲之難行。欲盡復專制之舊。進銳而退速。皆未之思耳。哀公問孔子曰一言而興邦有諸一言而喪邦有諸孔子曰言不可以若是其幾也今之論立憲者無乃類是夫立憲非有利而無害。專制非有害而無利。請先窮其利害而後論其得失。可乎。

  所謂專制者。作福作威。惟意所欲。無所牽掣。柄政得人。下令如流水。沛然莫之能禦。故其成功獨速。自古國家能建希世之偉業。恆在專制極盛之時。秦始皇元世祖。是其徵也。使當時者。立一法。籌一款。必請命於議會。則所成就。必不若是之烈。卽如近世德日之興。亦藉立憲之名。行專制之實。故收效尤捷。此專制之利。非立憲所可幾及。不可厚誣者也。然或君相失德。雖席全盛之勢。可以立卽顚覆。桀紂是耳。使當時有內閣議會。以相維持。雖欲行暴。勢不至此。是則專制之害。比立憲爲尤甚。亦無可諱者也。

  總而論之。專制任人。立憲任法。得其人則專制之利大。非其人則專制之害亦大。天下善人少。不善人多。故專制之治國少。而亂國多。東西各邦。萃無數學者之考求。經無數國家之經驗。大率採取立憲政體者。亦以此耳。卽就我國現在事實言之。在朝在野之人才。誰歟有專制之手段。足以獨撑危局乎。借曰有之。其必爲朝廷所倚任能久於其事乎。此皆在不可知之數。然則欲以專制振中國之危亡者。其亦知反矣。吾非敢謂立憲爲最良之政體也亦非敢謂後此無更良於立憲之政體也特以立憲與專制比較則不得不謂立憲爲良政體耳

  立憲旣爲良政體。我國行之。害不敵利。則又何故。曰是有數因。一事之起也。必有數事與之相緣。而後得收其效。今或求治太亟。舉一漏百。故其效終不得見。如製車。輪軸廂轅備。而後可行。若僅成一軸。而責其行。有是理乎。此其一也。欲辦一事。必運以實心實力。後乃有濟。今或剽竊其名。粉飾其外。甚且因之以爲利。則何成功之可望。此又其一也。草創難。守成易。以不素習之人。行未經見之事。措置自難適當。此又其一也。人情安於故習。舊法雖甚不便。旣已習爲固然。故不甚感其痛苦。若不經見之事。稍有不便。卽莫能堪。鹽稅至煩苦也。若用其法以稅糖。其害民必不如鹽之烈。而人民之駭怪。將更甚於榷鹽。何者。一爲因。一爲創。故耳。此又其一也。更新之時。多數人之食於舊者。隱懷失業之憂。百方指摘其不便。變本加厲。一倡百和。故其惡易彰。此又其一也。主張新法者。鼔吹其利便。加意粉飾。以聳衆人之觀聽。不顧事實之不相掩。一旦實行。遂失天下之望。此又其一也。綜此數因。新法遂爲世所詬病。無尺寸之完膚。夫新法豈任咎哉。

  日者有客過余。力詆新法之害。繁徵博引。指證萬端。其論甚辨。余危坐敬聽。旣畢。乃作而言曰。新法之害。旣聞命矣。然則仍行舊法。長此終古可乎。客曰烏乎可。又作而言曰。新法舊法皆不可行。然則竭吾輩之心思才力。能別創一法。使遠過於古今中外種種之法乎。客曰是烏能。又作而言曰。不用新舊法。又不能別創他法。然則非無爲可治。卽坐而待斃而已。客爽然若失。久之乃言曰。於君意如何。余謹答曰。舊法旣不可以終用。別創他法又不可以卒致。無已。其採用東西已著明效大驗。所謂立憲之新法乎。

  東西新法。誠可謂較良之法也。今欲舉以行之我國。必先熟察吾國勢民情。統籌全局。以定其先後緩急之序。勿騖虛名。勿貪近功。而輕於一試。及其旣行。則毅然決然不以小有阻礙遽餒其志書曰。若藥弗瞑眩。厥疾不瘳。我國家處此危局。其疾可謂深矣。乃並此區區瞑眩之痛苦且不能忍而望一旦轉弱爲强轉危爲安天下事果若斯其易易也則何亡國敗家之有今有良工於此。知其業之將不容於社會也。不得已爲改業之謀。方其始也。事倍功半。所獲必不如其舊。然而終不悔者。以未來之利益。足以相償而有餘也。吾於是敢斷言曰。不能忍新法之害者必不能受新法之利也

  吾國人向不講論理學。統計學。每有論事。往往舉一槪百。於其事之因果。及其比較。皆漠然不加意。欲其有當於事理也。吾知其難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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