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东城区新大路6号院古槐树死亡问题的通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东城区新大路6号院古槐树死亡问题的通报
京政发〔1991〕18号
1991年3月18日
发布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1991年3月8日召开的第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造成东城区新大路6号院内一棵古槐树死亡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现通报于下:

位于东城区新大路6号院内的一棵古槐树,树龄在300年以上,属一级古树。1986年,租用该院部分房屋的宣武区“北京长城工商股份有限公司”,在距古槐树1米处搭建小炉灶。1987年,该公司用所租房屋开办“长城餐厅”,又在古槐树旁设置6台炉灶,并在树冠下竖起7根烟囱。环保和园林部门因该单位行为违法,曾令其改变炉灶与烟囱布局,并处以罚款,但是,“长城餐厅”仍未对古槐树采取根本保护措施。由于长期烟熏火烤,古槐树于1988年春夏间死亡。这是一起严重的毁坏古树事故。

按《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生存于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该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保护工作,禁止一切损害古树的行为”。新大路6号院内这棵古槐树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法定管护单位“长城餐厅”违反了城市绿化和保护古树名木的法规、规章,破坏了古树的生存条件。

按《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和古树名木管理办法规定,各级园林部门是城市古树名木的主管机关,应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古树名木的管护工作。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还规定“古树名木已遭损伤的,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这棵古槐死亡,暴露出市、区园林部门对本部门主管实施的法规执行情况疏于监督检查,对损坏古槐树的违法行为纠正不力。

为挽回不良影响,严肃法纪、政纪,市政府决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一、市园林局作为本市古树名木保护的主管机关,对于损伤古树名木的行为,纠正措施不力,执法不严,对古槐树死亡负有领导责任,决定对市园林局局长赵一恒同志通报批评。

二、东城区人民政府作为区园林局的直接领导机关,对古树名木的管理和执法工作缺乏认真的监督检查,对古槐树死亡负有领导责任,决定对分工主管园林工作的副区长白广全同志通报批评。

三、东城区园林局在绿化和古树普查中,将新大路6号院的古槐树漏查漏报,后来发现古槐濒临死亡时,未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也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对该树死亡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法对东城区园林局局长于俊杰同志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宣武区“北京长城工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长城餐厅,不但不依法履行保护古树的责任,反而在古树下设置炉灶、烟囱,对古树死亡负有直接责任。《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责令责任者,按古树名木价值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因此,责成东城区园林局依法对长城餐厅等负有管护责任的单位予以经济处罚,并责成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市政府认为,对造成古槐树死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绝非小题大做,而是关系到执法的严肃性和首都文明建设的大问题。

北京是历史悠久的文化古都。遍及京城的古树名木,是古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北京的宝贵财富。为了保护古树名木,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发布了《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市政府专门制定实施了《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但是,有些单位、有些领导干部,不认真学习法规,不严肃执行法规,以致出现古槐死亡的严重事件。

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市政府要求,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同志,全体工作人员,以及每一个市民,都应该认真学习这些法规规章,牢固树立首都意识、法律意识和绿化意识,严格守法,为保护好首都的绿化成果和古树名木做出贡献。各级园林行政部门要从中汲取教训,提高认识,严格执法,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切实把古树名木保护好。本市各行政机关,都要从古槐死亡事件的处理中受到教育,提高法制观念,检查本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真正把依法治市落到实处。

特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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