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三章 原产地规则/附件二 最低信息要求
← | 附件一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第三章 附件二 最低信息要求 2020年11月15日于河内 譯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第三章 附件二
最低信息要求
一、原产地证书
(一)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
(二)生产商的名称及地址,如已知;
(三)进口商或收货人的名称及地址;
(四)货物描述及该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六位数级别);
(五)原产地证书编号;
(六)适用的原产地标准;
(七)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声明;
(八)签发机构以其授权签字和公章的方式,证明原产地证书所列货物符合第三章(原产地规则)所有相关要求;
(九)第二章第六条(关税差异)所指的RCEP原产国;
(十)确定交运货物的细节,例如发票号码、始发日期、船只名称或航空器航班号和卸货口岸;
(十一)对于适用区域价值成分原产地标准而言,离岸价格;
(十二)货物的数量;
(十三)对于背对背原产地证书而言,原始原产地证明的编号、签发日期、首次出口缔约方的RCEP原产国以及首次出口缔约方经核准出口商的授权码(如适用)。
二、原产地声明
(一)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
(二)生产商的名称及地址,如已知;
(三)进口商或收货人的名称及地址;
(四)货物描述及该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六位数级别);
(五)对于经核准出口商而言,出口商或生产商的授权码或识别码;
(六)唯一参考编号;
(七)原产地授予标准;(同上)
(八)授权签署者关于原产地声明所列货物符合第三章(原产地规则)所有相关要求的认证;
(九)第二章第六条(关税差异)所指的RCEP原产国;
(十)离岸价(FOB价值),如使用区域价值成分原产地(conferring)标准;
(十一)货物的数量;
(十二)对于背对背原产地声明而言,原始原产地证明编号、签发日期、首次出口缔约方的 RCEP 原产国以及首次出口缔约方经核准出口商的授权码(如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