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十四章 中小企业
← | 第十三章 竞争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第十四章 中小企业 2020年11月15日于河内 譯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第十五章 经济技术合作 |
第十四章 中小企业
第一条 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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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缔约方认识到,包括微型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为经济增长、就业和创新做出了重大贡献,为此缔约方寻求促进信息共享与合作,以提高中小企业利用并受益于本协定创造的机会的能力。
二、缔约方承认本协定多个章节中的条款有助于鼓励和便利中小企业参与本协定。
第二条 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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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一缔约方应当促进与本协定相关的关于中小企业的信息共享,包括通过建立和维持一个可公开访问的信息平台,以及通过信息交流在缔约方之间共享知识、经验和最佳实践。
二、根据第一款可公开访问的信息包括:
(一)本协定全文;
(二)缔约方认为与中小企业有关的贸易和投资相关法律和法规的信息;以及
(三)缔约方认为对有兴趣从本协定提供的机会中获益的中小企业有用的其他与商业相关的信息。
三、每一缔约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步骤,以保证第二款所指的信息准确且为最新版本。
第三条 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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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缔约方应当加强本章项下的合作,可包括:
(一)鼓励高效且有效地执行涉及便利性和透明度的贸易规章制度;
(二)改善中小企业市场准入以及全球价值链参与度,包括促进和便利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
(三)促进中小企业使用电子商务;
(四)探索缔约方创业计划经验交流的机会;
(五)鼓励创新和使用技术;
(六)提高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理解和有效使用;
(七)推广良好的管理实践和有关制定有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规、政策和计划方面的能力建设;以及
(八)共享加强中小企业能力和竞争力的最佳实践。
第四条 联络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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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缔约方应当在本协定对其生效之日起30天内指定一个或多个联络点,以便利本章项下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并将该一个联络点或多个联络点的联系细节向其他缔约方通报。每一缔约方应当将此类联系细节的任何变动向其他缔约方通报。
第五条 不适用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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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不得适用于本章项下产生的任何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