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几点补充通知

卫生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几点补充通知
[56]卫医字第630号
1956年12月1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56年8月21日本部与国务院人事局、内务部“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通知”联合下达后,近接江苏、辽宁、安徽、新疆等地卫生厅来函询问有关问题,如退休前不享受公费医疗,退休后是否享受?国家金融机关(人民银行)原来既不享受劳保不享受公费医疗,其工作人员退休后如何办理,退休后又根据什么给予办理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原通知中第一条“由所在省、市调剂解决”不明确等。经与有关部门联系,答复如下:

1.凡是按1955年12月29日〔55〕国秘字第245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和计算工作年限暂行规定的命令”办理退休手续,并取得各级人事部门(如中央一级由国务院人事局,省由省人事局等)发给退休人员本人的“退休人员介绍信”和“退休人员证明书”者,给予办理公费医疗。国家金融机关不按此命令办理退休,故不办理公费医疗。

2.通知中第一条“由所在省、市调剂解决”是指1956年度退休人员的公费医疗经费不再由中央追加,至下年度再由各地编入本地公费医疗预算之内。

195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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