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

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
建办规函〔2016〕681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7月18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用五年左右时间,完成所有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要求,我部决定对全国设市城市和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县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按照“五年计划三年完成”的总体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重要性

历史文化街区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核心内容,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传承的重要载体;历史建筑承载着不可再生的历史信息和宝贵的文化资源,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对于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延续城市文脉,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推动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

核查所有设市城市和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县中符合条件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基本情况和保护情况,公布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名单。划定、确定工作为期5年。前3年基本完成目标任务,其中,第一年完成总体工作的比例不低于30%,第二年不低于60%,第三年不低于90%;后2年对划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确定的历史建筑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补充发现符合条件但未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到2020年末,全面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

三、工作思路

(一)各方参与,分工协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统筹负责全国的划定、确定工作,稽查办公室负责督导;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划定、确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本地区历史建筑认定标准,校核、汇总数据并上报;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划定、确定工作。

(二)提高认识,抓紧落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明确具体工作组织和行动计划,有效推进工作开展,按照本工作方案,按期完成本地区划定、确定工作。

(三)公众参与,加强监督。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普及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概念,提高公众保护意识;建立公众参与监督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推荐符合条件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举报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行为。

四、进度安排

(一)现状统计阶段(2016年7月-8月)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地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现状情况进行统计,完成数据汇总和校核,填写城市历史文化街区现状统计表(附件1)、城市历史建筑现状统计表(附件3),并附每处历史文化街区和每栋历史建筑的照片1-3张。现状统计情况于2016年8月31日前上报我部。

(二)划定、确定阶段(2016年9月-2018年12月)

全面开展普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划定,对符合标准的历史建筑进行确定、挂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每年新划定和确定的信息进行汇总、校核,填写城市新划定历史文化街区上报表(附件2)、城市新确定历史建筑上报表(附件4),并附每处历史文化街区和每栋历史建筑的照片1-3张。每年新划定、确定情况要在当年年底前上报我部。

(三)督导检查阶段(2019年1月-2020年12月)

2019年底前,各地建立起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的长效机制。

我部将实地进行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划定、确定工作进展情况。

五、加强监督考核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我部对各省(区、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明确一名处级工作人员作为常设联系人,并于2016年7月22日前将名单报我部。

联 系 人:周朦朦

联系电话:010-58933769/58933042

箱:2244137311@qq.com

附件:1.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历史文化街区现状统计表

 2.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新划定历史文化街区上报表

 3.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历史建筑现状统计表

 4.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新确定历史建筑上报表

 5.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参考)

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参考)

编辑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

1. 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

2. 在城市发展与建设史上具有代表性;

3. 在某一行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

4. 具有纪念、教育等历史文化意义。

(二)具有较高的建筑艺术价值:

1. 反映一定时期的建筑设计风格,具有典型性;

2. 建筑样式与细部等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和价值;

3. 反映所在地域或民族的建筑艺术特点;

4. 在城市或乡村一定地域内具有标志性或象征性,具有群体心理认同感;

5. 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三)体现一定的科学技术价值:

1. 建筑材料、结构、施工技术反映当时的建筑工程技术和科技水平;

2. 建筑形体组合或空间布局在一定时期具有先进性。

(四)具有其他价值特色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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