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令著安徽省提法司飭試署安徽高等審判廳推事吳慶莪等逕向浙省議會請願法官任用辦法
司法部部令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司法部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14日 1912年5月14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五月十八日第十八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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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試署安徽高等審判廳推事吳慶莪等呈請轉咨浙都督。將浙省議案不列由考試法官。而曾任推檢一項資格。請飭修正。一面付參議院提議前清考試法官如何位置。並請示遵等情到部。查法官任用。自應規定畫一辦法。斷不容省自為異。據稱浙省臨時議會議決任用法官一案。係在南北未經統一以前之規定。該員等對於該議案既有意見。可逕向該省議會請願。未便由本部轉咨辦理。著該省提法司即飭遵照。此令。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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