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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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7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96 頁 | |
雲龍縣既在該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管轄,如發見有土豪劣紳案件,應送高分院所附設之地方分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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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龍縣既在該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管轄,如發見有土豪劣紳案件,應送高分院所附設之地方分庭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