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1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7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98 頁 | |
查某甲既經縣署依地方案件之法條為判決,地方法院審理終結,又認其所犯者確係地方管轄之罪,該地方法院自無第二審管轄權,而其受上級法院判決之拘束者,亦至此時為止,對於該案應為管轄錯誤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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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7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98 頁 | |
查某甲既經縣署依地方案件之法條為判決,地方法院審理終結,又認其所犯者確係地方管轄之罪,該地方法院自無第二審管轄權,而其受上級法院判決之拘束者,亦至此時為止,對於該案應為管轄錯誤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