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7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7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7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18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25 頁 | |
管獄員將在押之被告派看守長帶同回家,旋又帶回收押,既無盜取囚人或便利其脫逃之故意,自不構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之罪。但此種情形,若施之於應受刑人,應依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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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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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獄員將在押之被告派看守長帶同回家,旋又帶回收押,既無盜取囚人或便利其脫逃之故意,自不構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之罪。但此種情形,若施之於應受刑人,應依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