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0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0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0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20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46 頁 | |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1 條 ( 22.12.01 ) |
依法由鄉民大會選出之正、副鄉長,經縣長擇任後,辦理鄉公所自治事務,即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自應認為行政法上之公務員,與舊設村長原無法令之依據者,顯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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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1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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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1 條 ( 22.12.01 ) |
依法由鄉民大會選出之正、副鄉長,經縣長擇任後,辦理鄉公所自治事務,即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自應認為行政法上之公務員,與舊設村長原無法令之依據者,顯屬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