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1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1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1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21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2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50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5 條 ( 19.02.10 ) |
來呈所稱之典產,係於民國十年出典,雖議定三年贖取,依物權編施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應適用舊法規,即應依當時適用之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第八條所定,自立約之日起,十年期限內,准其隨時告贖,逾限即不得告贖。至契載典價,係屬銅元,回贖時應按出典當時銅元與銀元(即國幣)時價折算銀元,以為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