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2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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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2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2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58 頁 | |
縣教育局逕行呈經教育廳命令所為之處分,應認為教育局之處分,人民如有不服,應向縣政府訴願,縣政府如認該訴願為有理由,得以決定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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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2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58 頁 | |
縣教育局逕行呈經教育廳命令所為之處分,應認為教育局之處分,人民如有不服,應向縣政府訴願,縣政府如認該訴願為有理由,得以決定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