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7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7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7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27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5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00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76 條 ( 19.12.26 ) |
婚約訂定後,當事人之一方再與他人訂定婚約,不問任何名義,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他方均得解除婚約,不能對於他人間所訂定之婚約而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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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5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00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76 條 ( 19.12.26 ) |
婚約訂定後,當事人之一方再與他人訂定婚約,不問任何名義,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他方均得解除婚約,不能對於他人間所訂定之婚約而請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