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3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3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3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33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1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47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85、1052 條 ( 19.12.26 ) |
夫出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依法固得為離婚之原因,但未經判決離婚,或死亡宣告,其婚姻關係仍屬存在,倘妻改嫁,即不能謂非重婚。
←司法院院字第133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3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33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1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47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85、1052 條 ( 19.12.26 ) |
夫出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依法固得為離婚之原因,但未經判決離婚,或死亡宣告,其婚姻關係仍屬存在,倘妻改嫁,即不能謂非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