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8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8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8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38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2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84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66 條 ( 24.01.01 ) |
對於正式法院第一審判決不服,逕向第二審法院聲明上訴者,除當事人不在原法院所在地受送達者(無論兩審法院是否同在一地)外,均不得扣除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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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12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84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66 條 ( 24.01.01 ) |
對於正式法院第一審判決不服,逕向第二審法院聲明上訴者,除當事人不在原法院所在地受送達者(無論兩審法院是否同在一地)外,均不得扣除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