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3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3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3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43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27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807 條 ( 19.12.26 ) |
崗警於值勤時查獲之遺失物,應認其所屬機關為拾得人,如六個月內無人認領,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歸入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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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27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807 條 ( 19.12.26 ) |
崗警於值勤時查獲之遺失物,應認其所屬機關為拾得人,如六個月內無人認領,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歸入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