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5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5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5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45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3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48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11、326、328 條 ( 24.01.01 ) |
提起自訴,以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為限,如無行為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并將判決書送達檢察官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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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11、326、328 條 ( 24.01.01 ) |
提起自訴,以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為限,如無行為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并將判決書送達檢察官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