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3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3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3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54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9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11 頁 | |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2 條 ( 22.12.01 ) |
鄉長依鄉、鎮、坊自治職員選舉及罷免法第二條之規定係屬自治職員,其與區公所助理員,均無官階,亦無俸給,無從適用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懲戒處分,不能認為懲戒法上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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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9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11 頁 | |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2 條 ( 22.12.01 ) |
鄉長依鄉、鎮、坊自治職員選舉及罷免法第二條之規定係屬自治職員,其與區公所助理員,均無官階,亦無俸給,無從適用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懲戒處分,不能認為懲戒法上公務員。